子女抚养十问十答 1问:什么情况下,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答:根据孩子年龄段不同,女方争取抚养权的情形也各不相同: A: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年龄在两周岁以内,双方都争取抚养权,且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又或女方具有赌博等恶习不适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原则上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 B:十周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优先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因此,如果孩子年龄已达十周岁以上,女方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必须得到孩子的认同,让孩子更愿意跟母亲一起生活。 C: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出现下列情形抚养权可优先考虑判给女方: (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有家庭暴力、有证据证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6)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和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会更大。 2问:什么情况下,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答:二周岁以下的孩子,考虑到年龄较小,需要母亲更多的照顾和关爱,原则上会将抚养权判归女方。对于二周岁以上的孩子,如出现以下情形,男方争取抚养权的可能性会更大: A: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B: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C: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还处于生育期的; D: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E: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不能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的; F: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男方一起生活,孩子已经习惯了现有的生活和成长环境,贸然改变会对孩子成长形成不利影响的。 3问: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和作用有多大? 答: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都很繁忙,且其他抚养条件相当,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如果孩子已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继续照顾孩子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问:收集哪些证据有助于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答:想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证据的证明目的只有一个:证明自己比对方更适合抚养孩子。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A: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如基本的生活条件、工资收入、居住环境、教育程度、自己的思想品质对孩子的影响等。证明自己拥有较高的经济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以及更多的时间陪伴孩子成长都将有肋于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B: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城市工作压力大,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负责照看。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照看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及身体状况,也是影响到孩子抚养权归属的一个重要条件。 C: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如果一方住所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较为有利,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D:孩子个人意见的取证。虽然法律规定听取孩子意见的年龄为十周岁以上。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志孩子的个人意见,法官还是会慎重考虑的。因此,在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让孩子更愿意跟随自己生活尤为重要。如果家里有6岁以上孩子,可考虑提供孩子的视频资料供法官参考,让孩子在录像中清楚地表明愿意跟随自己生活,但这么做的前提是以不伤害到孩子的感情为原则的。 5问:孩子抚养费标准该如何确定? 答:孩子的抚养费给付标准,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即收入及财产情况)。 关于抚养费具体数额的确定,双方可先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官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进行判决: A: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即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上海、深圳、北京这些大城市,具体数额原则上掌握在每月800元—2000元的幅度内。 B:对于高收入人群,按照上述比例(20%—30%)计算后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该幅度。无特殊情况的,原则上不超过每月3000元。 C:对于低收入人群,即按照上述比例(20%—30%)计算后低于上述幅度的:如有较多财产的,可直接依据上述幅度判决;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但是要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D:对于无固定收入人群,一般按当地人均最低生活标准进行判决,以保障子女的基本生存权。 E: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经双方同意)等需要大额支出费用的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6问:离婚时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该方就可以免除支付义务吗? 答: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或为了争取抚养权中取得优势,会在抚养费的支付上作出较大让步,甚至会同意对方不用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有此约定的前提下,离婚后一方可以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但是,如出现抚养方患有重病或经济情况显著恶化,以及子女患有重病或出现大额支出项目时,抚养方仍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另一方不得以存在离婚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7问:离婚后,抚养费支付该如何履行? 答:一般情况下,抚养费支付一方只会同意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很少会愿意一次性给付所有的费用。实际操作中,可以指定某一银行账户为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由支付方按月定时将抚养费汇入该帐户内。该帐户的汇款记录,即可证明其已履行过支付义务。 对于支付方拒绝义务的:如双方是通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的,需先到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之诉,以确认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支付条款的效力后,方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双方是直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中已有抚养费支付的具体条款,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问:离婚诉讼中,一般探望权会如何判决? 答:探望权的行使应以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前提,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探视行为不能影响到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同时,还应尽量减少对离异双方各自重新组建家庭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若双方对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会判决每月一至二次的探望时间。原则上探望会安排在周末,由探望权人自行到另一方住处或是子女所在学校将孩子接回,周日下午再负责送回。 值得提醒的是,现在很多法官都不愿意将探望权在判决书中明确,以避免日后执行可能面临的困境。从维护子女及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为避免今后实际履行当中发生矛盾,离婚双方当事人最好是坚持让法官在判决书中对探望的时间及方式予以明确。 9问:子女上大学期间的费用,父母有义务支付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18周岁。对于孩子上大学期间的费用,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同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还明确指出,孩子超过18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 第一,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第二,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对于非因以上的情况,父母没有继续履行抚养的义务。 当前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一般做法是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协议。只要双方有协议,法院认定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协议中对抚养费支付突破了18岁,支付方同意负担子女全部或部分的大学学费,法院也会予以认可。但是,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法院在判决抚养费上还是会遵循18周岁的年龄限制。 10问:不离婚是否可以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答:根据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实践中由于夫妻产生严重矛盾、事实分居等原因导致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用的,另一方完全可以不提离婚,而以子女的名义起诉对方要求先行支付抚养费用。 长沙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姚纪言律师 咨询电话:13677493061 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9号湖南供销大厦(新世界百货商场)10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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