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长沙律师提供湖南省内工商档案及户籍资料查询服务

 因为地域、行政限制以及信息部门对有权查询人的身份等原因,您可能无法亲自完成档案查询工作。因此,我们利用地域和执业律师身份的优势,竭诚为全国客户和各位律师同行提供在湖南地区登记的企业工商档案及个人户籍信息的查询服务。

 一、服务地区:长沙市、湖南省内各地州市

 二、服务范围及收费标准: 

 1.企业工商登记档案查询:

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外档)400元/户(包含调档费、邮寄费)

企业登记(内档)资料500元/户(包含调档费、邮寄费)+打印费用(1元/张,根据工商局开具的发票实报实销);

 2.湖南省内人口户籍信息查询; 300元/人

 3.长沙市机动车辆权属查询; 400元/辆

 4.长沙市内婚姻登记档案查询;400元/户(长沙近郊和株洲、湘潭地区婚姻登记档案查询为500元/户外加往返路费)

 5.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档案查询; 300元/户

 6. 长沙市房屋权属信息查询; 300/处 

 7. 长沙地区法院、仲裁机构代为立案、代收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8. 长沙地区其他诉讼及非讼法律事务服务及合作。
    三、说明:
    企业外档盖章(企业登记外档机读资料)、人口户籍查询、车辆登记档案查询、婚姻登记档案查询、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档案查询、车辆登记档案查询的收费包含调档费、打印费、快递费;其他业务具体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如前往长沙城区以外的地区调取各类档案,需另行支付交通费
   四、查询用途:
   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立案、审理案件、强制执行判决等要求或可能要求当事人提供的。
   法院、仲裁机构等其他机构根据查询资料来确定个案法律主体。
   这些资料可能为维护您合法权益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材料和线索。
   查询企业登记工商档案为解决法律纠纷所必需等等。
   五、查询信息标准:所有查询信息均提供书面证明及加盖相关部门的查询专用章,
我们将在收到您的汇款两个工作日之内查询完毕,并将查询结果及时送到您的手中。

特别声明:本查询服务仅适用于合法用途,禁止将查询的信息用于非法活动。

 

律师姓名:姚纪言     联系手机:13677493061
   所属律所: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所属地区: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9号湖南供销大厦1008、1009室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为王某涉嫌盗窃一案担任辩护人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02-25 04:37)     点击:1085

为王某涉嫌盗窃一案担任辩护人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姚纪言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案卷,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辩护人现就被告人应从轻、减轻处罚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王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王某供述可知,两被告人是将所盗窃摩托车推行至半路上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发现,因言行吞吐,神色慌张,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调查,也就是说,当时公安民警并未掌握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回所后,被告人王某在派出所民警的教育下,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更为了争取宽大处理,首先主动交代了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关于“自动投案”的情形包括: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亦包括:“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因此,被告人正是在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调查询问的情况下,为了争取宽大处理,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盗窃的赃物是一辆女式摩托车,其犯罪情节较轻,因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盗窃财物的涉案金额较小,情节轻微,涉案摩托车已退还当事人。

首先,被告人王某与同案犯石某所盗窃的摩托车,是一辆无牌的二手车,被害人无法提供合法票据,其来源状况本来就值得怀疑,且经鉴定财物价值仅为1500元,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又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犯罪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的规定》,被告人所盗窃财物价值恰好达到“数额较大”这一刑事追诉标准,而上述规定早在1998年就已发布,至今已有14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此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

其次,被告人所盗窃的摩托车已归还当事人,没有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其社会影响已降到最低。

因此,恳请法庭依照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刑罚。

三、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盗窃行为属于临时起意,其主观恶性小。

首先,根据被告人供述可知,其盗窃摩托车的行为属于临时起意,事先既未经过周密的策划,也没有为盗窃行为事先准备撬锁的工具,其盗窃摩托车完全是顺手牵羊的行为,带有随机性、偶然性。

其次,被告人从小因家庭困难而辍学,之后一直在外打工,2011年初才到长沙,并在网吧结识了同案犯石某,此次犯罪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被告人染上网瘾,整日沉迷于网络导致其无心工作。其主要动机是仅是弄点钱上网满足其网瘾,主观恶性有别于那种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以盗窃为业的犯罪分子。

四、被告人系初犯,案发时刚年满18周岁,年龄较小,并且认罪态度很好。

首先,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案发时无任何其他犯罪记录,且系初犯。被告人为减轻家庭负担,之前一直在外打工,且工作认真努力。被告人之所以实施盗窃行为,与他平时沉迷网络和其存在侥幸心理有很大关系。

其次,被告人案发时刚年满18周岁,其身体和心理各方面发展还不成熟,所受教育程度低又导致其法律意识的缺乏,因此犯罪时对自己所从事的行为以及后果没有清醒的认识,但相反也决定了其今后可塑性大,社会改造难度小的特点,恳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后,从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从本案的侦查到审查起诉,甚至从一开始面对公安民警盘问时,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表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以上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具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条件和基础,对其从轻处罚可以实现刑罚的目的,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并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量刑时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姚纪言

                                       O一二年x 月x 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姚纪言律师提供“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私人律师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姚纪言律师,姚纪言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姚纪言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姚纪言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长沙律师 | 长沙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姚纪言律师主页,您是第3251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