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张某诉湖南某机械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3-02-22 03:25) 点击:1098 |
成功代理张某诉湖南某机械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1978年2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县,身份证号码:4305211XXXXXXxxxx。 被申请人:长沙xx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x,电话:0731-84084xxx 840808xx—831 联系人:刘xxx 联系电话:1370731xxxx\\ 法定代表人:罗xx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0234元(自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止)。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00 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共计9826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10年9月,申请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质检部担任质检员一职,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1600元。进入公司后,申请人即要求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让申请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时间再签为由推脱,之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不仅安排申请人从事本职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至今未给申请人办理任何社会保险,2012年2月,申请人因其亲属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后事,便向被申请人请假一个月,但假期结束,申请人回去继续上班时,却被告知工作岗位已满,并拒绝为申请人安排其他岗位,此后,被申请人始终未给予正面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辞退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予支持! 此致 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0一二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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