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邓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2-22 03:25) 点击:1095 |
担任邓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受害人家属聂某、姚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邓伟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观恶性大,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并有犯罪前科,应依法予以严惩。 首先,本案起因是被告人骑电动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所骑的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双方即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竟拿出匕首,叫嚣道:老子捅死你!就将凶器捅向被害人颈部,导致被害人死亡,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用凶器直接攻击要害部位的行为,明显是想致被害人于死地,而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在此过程中,本是被告人先碰撞到被害人的电动车,过错方在被告人,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也万万没有想到日常发生口角会给自己招致杀身之祸。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被告人因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依法应加重处罚。 其次,被告人于2009年6月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同年7月27日刑满释放,有犯罪前科。也应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及家属案发后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也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首先,受害人家属所要求的民事赔偿合理合法,被害人的各项损失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应当给予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的具体赔偿项目以及赔偿依据已经提交法庭,在此不在赘述。 其次,被告人及其亲属在案发后没有向被害人家属表达任何歉意,其亲属也未到被害人家中进行关心慰问,更未提出任何经济补偿的意思。现被害人父母因痛失爱子,精神上已遭受巨大摧残,尤其在物质上给他们以后晚年生活造成巨大困难。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只因与被告人为日常琐事发生争执,竟遭致被告人无情杀害,手段凶残,情节严重,事发后又将作案凶器丢弃,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主观恶性极大。又因被告人曾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有犯罪前科的犯罪份子,并且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因此,被害人家属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处以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取得被害人聂丹及其家属之宽慰!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合议时依法予以支持!
代理人: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姚纪言 2012年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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