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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律师提供湖南省内工商档案及户籍资料查询服务

 因为地域、行政限制以及信息部门对有权查询人的身份等原因,您可能无法亲自完成档案查询工作。因此,我们利用地域和执业律师身份的优势,竭诚为全国客户和各位律师同行提供在湖南地区登记的企业工商档案及个人户籍信息的查询服务。

 一、服务地区:长沙市、湖南省内各地州市

 二、服务范围及收费标准: 

 1.企业工商登记档案查询:

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外档)400元/户(包含调档费、邮寄费)

企业登记(内档)资料500元/户(包含调档费、邮寄费)+打印费用(1元/张,根据工商局开具的发票实报实销);

 2.湖南省内人口户籍信息查询; 300元/人

 3.长沙市机动车辆权属查询; 400元/辆

 4.长沙市内婚姻登记档案查询;400元/户(长沙近郊和株洲、湘潭地区婚姻登记档案查询为500元/户外加往返路费)

 5.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档案查询; 300元/户

 6. 长沙市房屋权属信息查询; 300/处 

 7. 长沙地区法院、仲裁机构代为立案、代收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8. 长沙地区其他诉讼及非讼法律事务服务及合作。
    三、说明:
    企业外档盖章(企业登记外档机读资料)、人口户籍查询、车辆登记档案查询、婚姻登记档案查询、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档案查询、车辆登记档案查询的收费包含调档费、打印费、快递费;其他业务具体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如前往长沙城区以外的地区调取各类档案,需另行支付交通费
   四、查询用途:
   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立案、审理案件、强制执行判决等要求或可能要求当事人提供的。
   法院、仲裁机构等其他机构根据查询资料来确定个案法律主体。
   这些资料可能为维护您合法权益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材料和线索。
   查询企业登记工商档案为解决法律纠纷所必需等等。
   五、查询信息标准:所有查询信息均提供书面证明及加盖相关部门的查询专用章,
我们将在收到您的汇款两个工作日之内查询完毕,并将查询结果及时送到您的手中。

特别声明:本查询服务仅适用于合法用途,禁止将查询的信息用于非法活动。

 

律师姓名:姚纪言     联系手机:13677493061
   所属律所: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所属地区: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9号湖南供销大厦1008、10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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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龚某涉嫌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2-21 05:15)     点击:1215

成功代理龚某涉嫌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案情简介:

 受害人龚某之女与被告人龚某系恋人关系,后两人感情不和,龚某之女向其提出分手,被告人龚某认为是由于龚某不同意两人交往便想报复龚某,一天夜里,闯入龚家将龚某砍伤,后被赶来的公安机关抓获,姚纪言律师担任龚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仅让被告人龚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又得到了被告人的民事赔偿,得到当事人高度评价。一下为龚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受害人龚某、田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龚超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并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与受害人之女田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因性格不合而分手,但被告人认为是受害人故意拆散,一直怀恨在心,事后被告人纠集他人,多次前往受害人家中闹事,不仅严重影响了受害人家庭生活秩序,而且多次扬言要杀掉受害人,201128日,被告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强行闯入受害人家中,用刀砍向受害人龚某头部,右上肢、肩部、颈部等处,造成其头、颈、肩及右手皮肤裂伤,颅骨线形骨折,右手第二掌骨骨折。经鉴定,原告龚某已构成九级伤残。受害人丈夫田某在被告人行凶过程中也被砍伤,后经诊断为右食指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若非两受害人拚尽全力躲闪和抵抗,最终后果很难想象。这是典型的故意杀人,明摆着是要制受害人于死地!对其行为,请法庭依法认定为故意杀人,并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龚某认罪态度始终不好,应予严惩。

被告人犯罪后视受害人生死于不顾,毫无悔罪之意。并且在如此凶残的犯罪手段和伤害后果面前,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表现出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而且至今分文没有赔偿。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赔偿诚意。被告人及其家属对于赔偿的答复,完全是搪塞抵赖,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加深。

三、受害人所要求的民事赔偿合理合法,被告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各项损失。

被害人的各项损失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应当给予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时,应当依法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为准。受害人的具体赔偿项目以及赔偿依据已经提交法庭,在此不在赘述!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合议时依法予以支持!

                        代理人: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姚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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