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小周,进入一家企业,与企业签订了一份附加合同,内容大约是:离职时要给予企业足够时间从市场招聘人员顶替其工作岗位,招聘者到位并上手一周后,交接清楚方可离职。小周在试用期后(3个月)第一周以自己无法胜任工作为由离职申请,那家老板以附加合同为由不予以离职,但公司又不招聘其岗位的人员,也没那个招聘意向。请问:
1、小周与这家公司签订的附加合同合法吗?
2、如果小周不要工资自动离职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如果要,那是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3、如果小周自动离职,那家公司以不交接相关资料起诉他,合法吗?
3、按劳动法员工离职提前30天(试用期好像是三天)书面通知单位,无需单位同意,既可离职。但小周已经过了3个月的试用期,公司没有明文或口头说明他已经转正,3个月后才提出离职,是按试用期离职还是按30天离职?如果按30天离职,公司不安排人员与其交接的话,那到30天后可以单方面离职吗?会存在法律风险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