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犯罪引诱?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2-09 12:04) 点击:233 |
什么是犯罪引诱? 诱惑侦查归纳起来有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诱惑者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学界称之为“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这种诱惑侦查的主要特征是,被诱惑者原本是没有犯罪意图,在强烈的诱惑下实施了犯罪为。在这类诱惑侦查中,侦查机关无异在诱使或者鼓励无罪的人犯罪,所以应当属于非 法的侦查行为。许多国家对“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持否定态度。 第二种类型是诱惑者已具备犯意,或已作手实施犯罪。诱惑者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犯罪实施的特定条件和机会,学界称之为“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相对来说,侦查机关的行为是被动的、消极的,往往是守株待兔地等待犯罪人现身或犯罪团伙暴露,所以并不存在诱发无罪者犯罪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均对“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持肯定态度。 考虑到目前贩毒、行贿、组织卖淫、伪造货币等犯罪极为猖獗,必须严厉打击,应允许其使用。实践中还有一种“数量引诱犯罪”。数量引诱是指嫌疑人有犯罪意图,正在试图买卖毒品,特情出于某种目的促成犯罪嫌疑人加大毒品买卖的数量,或者使本不够判死刑的案件演变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知识延伸: 从中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看,犯罪有如下几个特征: ①社会危害性。即对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有程度不同的危害。中国刑事立法者根据全国人民的利益,在刑法中规定了 8类性质不同的危害社会行为,每一类的社会危害行为还包括不同的具体危害行为。各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以反革命罪的危害性最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分则按照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一定幅度的刑罚,以便审判机关选择适用。 ②违法性。即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禁令。它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是犯罪行为必不可少的一个特征。行为如果缺乏违法性,即不能构成犯罪。在一些场合,行为在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是排除了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就不能认为是犯罪,如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状态下实施的行为(见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在另一些场合,行为虽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程度,则不认为具有违法性,从而也不认为是犯罪。 ③罪过。即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见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是犯罪的客观属性,要使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还必须具备主观属性,即实施行为的故意或过失,这也是犯罪不可缺少的特征之一。中国《刑法》第13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④应受惩罚性。在绝大多数场合,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这种受惩罚性主要反映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而不是表现在对每个具体犯罪的处罚上。有些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的表现等原因,可以免除处罚,但仍然是犯罪。有的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刑事立法没有把它直接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对于这种情况,中国刑法准许法院适用类推制度,比照刑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见刑事类推)。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