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杨玉铭
杨玉铭律师
新疆 阿克苏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杨玉铭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13 09:43)    点击:429

  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两个判断标准,即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夫或妻有将财产约定的内容告知债权人的义务,否则其债务仍及于夫妻二人。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但是,以下几种情况一般认定为夫或妻一方个人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2、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婚前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该夫妻的婚后生活的,比如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购买、婚房的装修、婚礼的开支、夫妻共用的家用电器及贵重物品的购买、用于债务方配偶的疾病治疗、债务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杨玉铭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杨玉铭律师,杨玉铭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杨玉铭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9907689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杨玉铭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阿克苏律师 | 阿克苏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杨玉铭律师主页,您是第1609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