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志艳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担保追偿能否“父债子还”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4-20 22:14)    点击:342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保证人便到法院起诉,向债务人的儿子行使担保追偿权,而父亲的债是否要由其子来还?近日,洪泽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担保追偿案。

  2013年3月2日,被告胡德利之父胡向阳向孙某借款4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原告付启明与案外人付启光在借条上签字作担保。借款到期后,付启明向胡向阳索要欠款未果,被告胡德利于2014年3月1日在借条上注明还款计划,签字确认并加盖其投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公章。但被告胡德利在签订了还款计划后,并未如约偿还借款。债权人孙某向原告付启明索要,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代为偿还了30000元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德利偿还30000元。

  “被告在借条上的签字、列明还款计划等行为,实质上是自愿承担债务,原告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其行使追偿权。”原告付启明向法庭阐明观点说。

  “签字及还款计划均系被告所写,但因被告外债较多,该欠条应为误打,不清楚该笔借款。”被告胡德利辩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父亲胡向阳与债权人孙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付启明为其提供担保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胡德利虽非借款人,但其签字确认的还款计划应视为被告胡德利自愿向债权人孙某做出了愿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即债务加入。故被告胡德利应当履行借款人的还款义务。由于被告胡德利未能按约还款,致使原告付启明承担了连带还款义务,故原告付启明向被告胡德利行使担保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胡德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付启明30000元。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志艳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文书代理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志艳律师,王志艳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志艳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05262571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志艳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淮安律师 | 淮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志艳律师主页,您是第283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