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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案例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5-22 11:34)    点击:164

人身损害案例

  收购废品,倒赔数万元

  2009年5月,锅炉公司有一批弃用废旧的锅炉需要处理,如是找来物资公司,欲将废旧锅炉当废品卖给物资公司,并核实物资公司已经过工商注册,具有废旧物品回收资质。双方签订了“锅炉拆除变买合同”,约定:甲方将弃用的锅炉,以废铁的方式计价卖给乙方,乙方负责将锅炉拆除、并清理出锅炉厂,乙方不得转包此工程......。甲方没有检查乙方是否有拆除资质。

  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工作,由于弃用的锅炉不是普通的废旧物,而是由专业建筑人员安装高为3米左右的建筑物,拆除工作有一定危险性。乙方没有拆除技术人员,拆不了锅炉,就找来A,以一定的价格将锅炉拆除卖给A,A拿到钱后,又卖给熟人B,B又卖给熟人C,ABC均即不是建筑单位,也不是建筑技术人员,但均从转卖中空获利。

  最终C雇请三个农民工拆迁,由于拆迁现场没有拉安全带、脚手架及安全帽等安全设备,锅炉上方也没有站人的平台,农民工凉天刚爬上锅炉,即从3米多高处摔下,鉴定为8级重伤。结果是没有任何一方愿意承担责任,农民工只得起诉到法院。请求锅炉公司、物资公司、A、B、C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项目为:伤残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20年),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解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抚费人生活费营养费等,共计14万元以上。

  法院判决:锅炉公司,物质公司,及ABC对农民工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经过二审终审,均为我方胜诉。

  问题总结

  1、 找证据:变买合同在锅炉公司与物质公司手中,受伤雇员没有合同,受伤雇员只知晓雇主C,这样的后果是轻则导致遗漏责任主体,重则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而成为历史疑案。本案跨时三个年头,在此嘱托大家一定要注意保存与收集有关证据,不然再好的律师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2、 法律适应:“拆迁变买合同”看似买卖合同,实不其然,他揉进了建筑施工合同关系。理清此双重法律关系,那么锅炉公司违不违法,承担不承担责任就明白了。当然在此也为锅炉公司叫苦,如果锅炉公司懂法,督促物资公司必须找拆除资质的公司来拆除也就没什么事了,所以还是要专业防险,不要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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