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奖骗局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5-22 11:32) 点击:133 |
中奖骗局 案例:1、李某父母在购物时在地上捡到一张中奖卷,奖卷说明:本公司为了庆祝成立20周年,答谢新老顾家举办抽奖活动,捡到奖券的人中奖20万,然后给你电话号码。李某希望是真的后电话过去,对方要求你把身份证复印件及奖卷传真过去,再后来就是提供保证金不然就起诉你,因为有你的身份信息 2、某女父亲重病在医院急需要钱医治,某女在网上看到有低息提供贷款,如是给对方联系,几次交流之后,应对方要求某女汇了3000元保证金过去,对方第二天要求提供一万元保证金,此时女感到上当。 评析:此类骗局近期出现频率高。骗方往往不在受骗方所在的城市,无法现场领奖,再后利用你不懂法律知识, 求财心切的心理就把钱打过去。这种骗局钱财很难追回来,因为你不知道对方的真实的身份信息,地址,钱也是通过网上汇款很快转移,查询起来难度大。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 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 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 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结语:笔者提醒,面对各种中奖信息,我们一定要保证冷静的头脑,记住不会有免费的午餐,不要汇款,以免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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