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协助他企获得缴纳抵扣(法院内卷写明)12.5万元(占其三分之一)发票案 |
案发税局抢先(实际有据可查)补罚43倍偷税款30余万元,后仍被法院单独判“非法出售专票罪”和“偷税罪”(一案两罪)3年刑。刑毕申诉罪名不成立皆以“正确”驳回。22年后(2019)浙刑申80号裁定“不足定罪处罚标准”,再以同一既判事实在既无新犯罪证据又违反“不以骗税为目的虚开无罪”规定,孤独直接裁改“介绍虚开专票罪,你的申诉不符合《刑诉法》第253条规定再审条件”驳回。我26年挥知不去劳驾您代理或控告谢谢!! |
地区:浙江-台州 分类:刑事法律-刑事辩护 提问时间:2023-02-13 16:33:09 |
提问者:ASK1676277189ts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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