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损坏文物事件不适用行政处分不了了之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9-20 02:37) 点击:809 |
故宫损坏文物事件不适用行政处分不了了之 据新华社电 故宫(微博)博物院官方网站3日发布消息称,根据有关规定,故宫博物院对造成宋代哥窑瓷器损坏事件责任人作出处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故宫博物院副院长、文物损坏事故调查组组长陈丽华表示,此处理依据故宫博物院《藏品管理规定》第10章“奖励与惩罚”之第86条。 首先来关注一下被损坏文物的资料: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呈六瓣葵花式,通体施青灰色釉,釉面开细碎片纹。圈足露胎处呈黑褐色。此盘造型优雅、大方,线条富于变化,为宋代哥窑的代表作品,属国家一级文物。如果网友爆料属实“06年前后,一级品,明代法器人为损坏,08年佛堂旧址上二级品佛像损坏,任万萍主任的胳肢窝没夹住那件沉重的历史,碎了;甚至发生将10多件佛像当废品丢弃”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 有关部门应该对相关的事实进行调查。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刑法是刑事法律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故宫博物院《藏品管理规定》是内部规定,适用范围仅仅是故宫博物院内部。当两者相冲突时毫无疑问适用效力较高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处罚而不是给予简单的行政处分。 张红圈律师 0371—55655239 135988737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