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多次索要工钱无果绑架老板儿子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9-14 04:33) 点击:443 |
农民工多次索要工钱无果绑架老板儿子 ——是非法拘禁不构成绑架 北京晚报讯因老板拖欠10万多元工钱,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来京务工的鲁玉安和徐广艳绑架了老板的儿子,并向老板索要10万元。 检方指控,鲁玉安、徐广艳因向王某索要拖欠工资未果,经预谋后于去年12月1日15时许,在王某位于大兴区的住处,把王某4岁的儿子哄骗至天津市一旅馆内,后以匿名方式通过手机发短信、打电话、提供银行账号等手段,向王某索要赎金人民币10万元。王某报警后,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检方认为,二被告人犯绑架罪,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中徐广艳鲁玉安主观上有作案的故意动机,客观上实施了限制王某儿子人身自由的行为,并以此为要挟向王某索要款项简单从构成要素来看是符合绑架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另外一个罪名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者一定程度上回构成竞合,特定条件下会互相转化。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可见如果行为人就是想要回自己的财物,而不是非法勒索他人的财物就不构成绑架罪。 北京晚报报道中犯罪嫌疑人鲁玉安、徐广艳因向王某索要拖欠工资未果,把王某4岁的儿子哄骗至天津市一旅馆内,后以匿名方式通过手机发短信、打电话、提供银行账号等手段,向王某索要赎金人民币10万元。实际上是索要合法欠款的行为,并且并未造成被害人伤害,属于情节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里顺便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不要盲目冲动、孤注一掷,以身试法,应当委托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律师也可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 张红圈律师 律师热线 13598873776 0371-556552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