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 专家建议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8-18 02:20) 点击:152 |
如何有效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专家建议 应建立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如何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是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一直探讨研究的问题。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从哪些方面进行规定,才能有效防止刑讯逼供?本报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相关刑诉法专家。 相关规定应上升为法律规范 “修改证据制度应当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玫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已于同年7月1日起实施。 刘玫介绍,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第一次在我国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增加规定了电子证据种类,针对每一种证据分别规定了比较详尽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据分类审查与认定的内容以及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并且初步确立了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证据规则。其相关内容如纳入此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是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极大完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后,将不仅适用于死刑案件,而是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去年五部门的规定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排除程序、排除方法、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相信此次刑诉法修改,会吸收相关内容,将其体现在法典中。“刘玫说。 律师在场见证制度存在缺陷 “在防止刑讯逼供方面,近年来,诉讼理论界提出了一些预防措施,例如,建议设立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见证制度,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说。 洪道德认为,律师讯问在场制度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非是最可取的、最好的措施,也有其不足之处。 洪道德分析,倘若法律规定“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律师在场,否则,该次口供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所需的律师数量庞大,我国目前的律师队伍不知是否能够满足需要;律师在场见证费由谁来承担,不论是律师还是国家,都无力承担。依法接受合法的讯问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由犯罪嫌疑人支付律师在场见证费来防止侦查人员的非法讯问是不符合基本法理精神的。当侦查人员对律师在场见证制度有抵触情绪时,则有可能故意将讯问安排在深夜,多次讯问,让见证律师疲于奔命;律师在场见证也并不能防止侦查人员在讯问前和讯问后非法对待犯罪嫌疑人。 “倘若法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也会产生疑惑。“洪道德说,第一,侦查人员只要把刑讯和讯问分开进行,那么,用同步录音录像措施来防止刑讯逼供的愿望就可能落空。第二,所有的侦查讯问都要“同步录音录像“,我国的财力是否承受得了? 预防机制比救济制度更重要 洪道德认为,对待刑讯逼供这一问题,有预防和救济两种途径,这两者当中,预防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 洪道德分析,非法取证现象,绝大多数都发生在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身上,所以,应集中力量首先解决对这一部分人的非法取证(主要是刑讯逼供)问题。 洪道德建议,应从体制入手,彻底抛弃看守机关也承担发现犯罪、证实犯罪、惩办犯罪之责的传统习惯做法。看守机关的责任仅在于确保被羁押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看守机关有权拒绝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不合法的要求。 “还应建立完整的体制和制度。“洪道德举例,比如规定对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看守机关设立的讯问室进行讯问;讯问室按统一格式、标准建立:室内设固定隔离墙,隔离墙两边各有一门,供询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分别进出;在看守机关讯问室以外,对被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讯问、供述,不具有法律效力,口供禁止进入审判程序;被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机关后,除指认犯罪现场、藏匿物证场所和出庭参加审判,任何办案机关人员不得将其带出看守机关;讯问应在白天进行,每次讯问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讯问过程中,由看守机关提供必要的饮食;如果发生在法定地点、法定时间之外进行的情况,看守机关为第一责任人。 “总之,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了人身控制和身体接触,也就没有了刑讯逼供的客观条件。“洪道德最后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