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糟糠之妻”不会“净身出户”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8-16 05:18) 点击:134 |
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公布,由于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一经公布旋即引发了社会各界以及网友的热烈讨论。从各方反馈来看,“房子”成了讨论的焦点。 从公布的最新司法解释来看,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应对参与还贷的配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接受采访的律师表示,近年来的离婚案中,涉及房产归属问题的纠纷占了很大一部分,此番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可操作性很强”。 对此,有市民认为,不动产“是婚前一方独资买的,离婚另一方没有份,体现了婚姻关系中的公平公正”;也有反对意见认为,婚姻本来是以信任作为基础的,算得这么清楚,“已经没有和这个人结婚的必要了”。 法院 参与房屋还贷的形式应该不拘一格 据介绍,江门地区近年来离婚案件稳中有升,增幅不大,2010年离婚案收案2997件,相比2009年增长3.27%,离婚诉讼标的总金额4843.3231万元,相比2009年增长7.06%。有了解情况的人士介绍说,“现在的离婚案件,特别是上诉到中院的,主要是财产问题,涉及的资产除了不动产之外,还有企业、保险等”。 “新司法解释与过去有什么不同,我们要花一些时间去熟悉。”江门市中级法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在以前都已有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也不算新。 “现在很多人都想拿到房子的产权。”该人士表示,往往离婚双方来到法院的时候,房子已登记在一方名下了。此时司法权面临行政权,考虑就不能那么单一。“如果男方有过错,只能从其他方面补偿,但决不能影响房子的权属。”她表示,房子与桌凳不同,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子,如果法院强行判给女方,就会有一个司法权强行干涉行政权的问题,如果法院判决在女方名下,男方不配合,产权证办不了,将来女方不能拿法院的判决书去卖房子,这甚至会影响市场交易安全。 此外,对于最新司法解释中提到“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有网民戏称今后参与还房贷要配偶一方出收据才行。对此,该人士就认为,参与还贷的形式应该不拘一格,不一定是要金钱还贷,可以是通过证明婚后对家庭有贡献、有交过水电费等等,证明对参与还贷有贡献。如果是一些夫妻分居两地的情况,老公名下的房子自己还贷,老婆在另一个城市,很少尽过义务,更不用说对家庭有付出,离婚要分房子、给补偿就更加难了。 律师 配偶获补偿无需提供房屋还贷证明 对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有人认为是对男性的偏袒。但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严文标认为:“最新解释并没有偏袒哪一方,也看不出对哪一方更为有利。”他表示,婚前一方给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离婚时该怎么处理房屋增值部分,以往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只是依靠自己的理解和经验来判,所以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甚至有可能法官根本不考虑房产增值部分,不将房产增值的补偿判给另一方。所以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这一点,最起码能让离婚双方和律师在打官司之前,都做到心中有数。 “因为现金很容易转移,离婚案中主要还是涉及房产或公司股份等纠纷。”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正学告诉记者,其实对按揭房增值部分的分配问题,以往也有些法官支持按比例赔偿,现在最高院进一步明确此问题是好事。 对于司法解释中提出“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有市民就提出,配偶一方如何证明参与还贷实际情况是一大问题,“难道每个月给对方房贷之前,还要对方出收据不成?” 对此,许正学认为,配偶一方无需提供还贷证明。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其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合法所得的财产”,也就是说即便一方在家里打理家务不工作,也一样能共享所得。所以,对于一些人对“糟糠之妻”最后落得“净身出户”的担心,他认为,根据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加上《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应该不会出现这一情况。 市民 离婚不再分薄父母财产很公平 《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则表示,《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合法所得的财产。因此,在之前的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不是事先约定,那么由其中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赠与其子女的房屋,一般也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会进行分割,“这也就出现了原本只属于其中一方父母的财产被分薄的现象”,但在《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这种现象将不复存在”。 “我觉得这条解释反映了很多人的心声,好多老人辛苦一辈子,用省吃俭用的钱给自己的孩子买一套房子,一离婚给分走一半,很伤老人的心。”在市区金华商业大厦上班的何华向记者表示,“这充分体现出了公平性”。 多方看法: 一起登记,一起还贷 在江海区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上班的张小姐去年与丈夫结婚,结婚前由丈夫家人出首付在市区买了套房,婚后由两个人一起供。今年办理房产证的时候,丈夫主动将张小姐的名字写到了房产证上面,共同拥有这套房产。对此,张小姐认为比较合理,“虽然自己没出首付钱,但在装修的时候也出了不少钱,房贷也是两人一起还的,两人共同拥有这套房产很合理”。 “算计得这么清楚,还有结婚的必要吗?” “夫妻之间都要算计得如此清楚,那两人之间还有结婚的必要吗?”谈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去年刚结婚的黄小姐有些不解。她与丈夫结婚的时候,由于自家的经济条件比较好,而丈夫家里比较困难,因此买房的首付款都是黄小姐的父母给的,但房产证上是两夫妻的名字。 黄小姐表示,信任是婚姻的基础,如果两人在结婚前就已经将一切都算计得清清楚楚,“其实就是做好了离婚的准备”,会很伤害两人之间的关系,也会让彼此的感情多了层隔膜,“已经没有和这个人结婚的必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