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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普通人成为司法的弱势者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5-26 11:23)     点击:148
 前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其中提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自《刑法修正案(八)》中13项经济犯罪取消死刑,到《报告》进一步强调死刑适用的限度,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从司法层面,都明确了慎重适用死刑的立场。这既是对个体生命的尊重,也是对生命权的切实保障,与减少死刑的现代文明趋势相符。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得以确立,与一个国家的刑法历史、社会环境、习俗观念以及民众意愿都有关联。因而,涉及死刑的每一次细微变化,都会引起社会层面的广泛关注,激起四面八方的回音。一些社会影响极大,舆论普遍关注的、或处死刑的案件为许多人所熟知,不能否认,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往往会特别的审慎。然而,更多的死刑案件的判决执行,远离大众生活,这些生命的消逝往往悄然无息,他们在司法上是否切实获得了正义,有时候无从确切地获悉与查证。

  从适用范围看,减少死刑适用的情况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而严重的刑事犯罪仍然可能适用于死刑。从现实生活来看,能做出经济类犯罪行为的,往往不是普通人、不是社会上的弱势者,而一些刑事犯罪的则可能有许多普通人,他们或许出于生活重压下的一时冲动,他们中也可能存在罪不至死的因素,只是他们绝大多数时候并没有被社会舆论关注到。

  诚然,慎重量处死刑立即执行,有利于减少死刑决处不慎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也可以减轻这部分人可能面对的不公,但一些普通人、弱者因经济上的弱势,可能导致的舆论弱势、法律救济弱势、司法地位弱势,都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些情况包括比如无法聘请好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并未为其尽心尽力,比如没有受到舆论关注,不被报道,等等。客观地说,法律在一些社会弱势者身上显现得更为严厉,他们也可能因其种种弱势地位而受到更严厉的惩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体现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条文之中,落实到个案的审理判决之中。法律赋予的平等,虽然不表示个人在社会生活其他方面都毫无差别,但法律范围之内的平等,是社会秩序维持的基础。因此,面对现实而言,不能让经济上的弱者也成为司法上的弱者。

  对死刑适用的从慎从严是一种进步,需要加以肯定。适用之中,是否会出现因社会经济地位上的强弱不同而造成司法的不公不义,更需要审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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