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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卡腐败”不能只靠“实名购买”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5-26 11:22)     点击:153
  为规范包括购物卡在内的商业预付卡市场,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通知,要求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

  购物卡作为商业预付卡的一种,正成为行贿受贿的“新宠”。比如说在近几年查处的贪官中,购物卡的数额屡创新高:浙江省嵊州市政协原副主席杜洪苗,十几次受贿收的全是购物卡,共计18万余元;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学伟收受的50余万元贿赂中,有价值22万元的购物卡;国家药监局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受贿的金额中,代金卡更是价值50余万元……

  贪官为何偏爱购物卡?一来这种行贿手段较隐蔽,查起来难度较大;二来即便查出来,在处理上,收受购物卡要比现金受贿轻得多,风险相对较小。而行贿人觉得送购物卡方便省事,商家看中了其中有利可图,多方面利益,对“购物卡腐败”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

  针对“卡腐败”,此次七部门专门出台规范管理规定,直指向贪官受贿购物卡的要害。购物卡一旦实名了,按图索骥,至少让消费购物卡的贪官多了一丝担忧。而且以前收受购物卡处理较轻,现在和现金受贿一视同仁,其威慑力也就相应加大。

  然而,仅凭这些规定就想扼制“卡腐败”,恐怕为时过早。以实名登记为例,购卡时需要实名,但消费时却并不需要实名,这样很难对受贿者形成约束机制。而且鉴于“手机实名制”的先例,能否真正做到购卡的实名登记还是个疑问。谁来监督发卡机构的实名销售?购卡者以虚假的身份登记,发卡机构有能力鉴定、有责任拒绝吗?似乎很难。再加上商场不可能无限期保留客户的消费记录,这样一来,查处“卡腐败”依然面临着难取证的困境。

  而从购卡者来说,实名登记的约束力也仅限于机关、国企,对个体和私营单位来说,必然形同虚设,想买多少就可以买多少,根本没有义务交代使用去向。更何况意见还规定,对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实名登记,这也意味着1万元以下的购物卡无须实名登记,这只不过是增加了办卡的麻烦而已,并不能从根本上扼制购物卡行贿。

  至于非现金购卡、卡面值限额的规定,则更不具多大实质意义,对普通人来说,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购卡和用现金购卡又有多大区别呢?只不过多了一个账户记录而已,这和“实名登记”并无本质不同;而面值限额的规定也只是将原来的一张卡分解为多张卡而已。

  卡本无罪,之所以异化为“腐败卡”,在于对此打击力度不够,而根子还在于权力的不受约束。从这个角度来说,实名登记购卡,虽有一定震慑作用,但终究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暂时之策。取消购物卡有点因噎废食,那就有必要将其纳入金融管理体系,不但实名购买,而且实名消费,真正做到全程透明化。然而,让人纳闷的是,为何这些普通人都能想到的制度设计漏洞,有关部门却没想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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