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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死刑适用标准的法意与民意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5-26 11:18)     点击:169
  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其间,死刑的适用标准再度引发关注。在此之前,借助于药家鑫案、夏俊峰案等影响性诉讼,中国坚定的废除死刑论者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舆论再造。他们喊出口号,“废除死刑从药家鑫案始”。但中国的废除死刑运动从来都是“专家向左,民众向右”。在更为强大和喧嚣的民意面前,废除死刑的声音迅即被淹没。

  其实死刑废除之争根本是个伪问题。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死刑必将被废除,开放的中国也不会例外。真正的问题在于,现在的中国能否废除死刑。应当看到,在我们这个缺乏终极关怀的国度,对多数看不破生死的民众来谈废除死刑,仍然是奢侈的。而如果不能将死刑判处“立即执行”,如果我们认同死刑对某些罪大恶极者仍是一个“遗憾的必要”,那么,严格死刑的适用才是摆在法官案前的焦点和实质。

  事实上,随着2006年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后,“慎杀、少杀”的政策趋向更加明显。如昨日发布的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表示,将“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努力使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而对死刑二审程序,不但要实现全部开庭审理,最高法院还要求应“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些表述听来耳熟能详,去年5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被业内人士称为“证据双规”的司法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再往前推一些时间,也就是赵作海冤狱曝光之后,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还曾专门强调,“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能定案,特别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办案标准”。

  司法实践层面的“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恰可理解为官方对废除死刑论的回应。先通过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来减少死刑,而后再通过修法逐渐减少死刑罪名。不久前刚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就一鼓作气废除了近年来很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可以预料,在死刑立即执行的审核标准提升之后,又将有一批死刑罪名在“极少适用”的现实下,逐步走向废除。

  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他们关心的其实并不是死刑的存废,更在司法公正本身。对于各级法院来说,首要的考验当然是在“慎杀、少杀”的大原则下,坚持最严格的证据标准和法律来适用死刑。此外,别忘了另一个同等重要的考验,那就是能否杜绝死刑的“选择性适用”,而让“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都能平等接受公正的死刑判决。有些网友将药家鑫案与最高法院严格死刑适用放在一起进行负面解读,固然没有任何证据可兹证明,但法官更应清晰地看到,这些网友所要表达的,未尝不可理解为是一种对平等和公正的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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