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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圈
张红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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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200310233641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郑州
  • 手机:13598873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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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新交通法 车友酒驾面临“五一大限”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4-29 02:36)     点击:161
 春风送暖,马上就要迎来“五一”小长假,亲友相聚难免推杯换盏喝上几杯。在此提醒广大车友、酒友,和这个节日一起到来的还有国家新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出行安全最重要,不要因为贪杯而酒后驾驶。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新交通法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嘉宾: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孙学虹

  通过对新法与旧法关于饮酒及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的对比,可以看出,新法加大了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力度,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威慑力。

酒后驾车

  酒后驾驶机动车延长了暂扣驾驶证的时间,时间为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增加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醉酒驾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针对该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增加处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该条款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上述规定针对营运车辆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体现了国家对公共安全的重视。

醉酒驾车肇事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律师档案

  孙学虹,女,1970年出生,栖霞人,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主任1996.09—1999.07中国政法大学专科2002.09—2005.07山东大学本科2010年荣获“中国百强律师荣誉称号”2011年烟台市莱山区司法局授予“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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