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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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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地址当被告的进步与难题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4-25 03:35)     点击:118
网络侵权的受害人在拿起法律武器时,常常会受到“我该告谁”的困扰。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就全省法院处理这类案件进行了统一规范。“意见”明确,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

  网络并非法律飞地,哪怕网上那些虚拟的“ID”,其对应的也是网下一个个真实的人。网络侵权也是侵权——网上侵权与网下侵权本质并无不同,不同的只是侵权的媒介而已。随着网络在中国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事件日益增多。由于网络的特点使网络侵权超越了传统的地域界限,那些躲在虚拟“ID”后面的真实侵权者,受害人要一一找出也殊为不易。从保护被侵权人利益的视角来看,江西高院明确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可以作为被告,事实上降低了网络侵权诉讼的门槛,有利于受害人利用司法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但这一规定也可能要面临“执行难”。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起诉的基本条件包括三个:一是有明确的被告;二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是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先明确了被告,诉讼才能特定化,法院的审判才有了基础。

  而“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并非就意味着特定的人或组织。使用代理服务器上网以隐藏自己真实IP地址的网民数不胜数,更不用说那些略知或通晓黑客知识的网民,可以轻松地通过远程控制别人的电脑来进行侵权行为。法院若仅仅根据IP地址就受理案件,那么如何甄别此IP地址对应的人,可能是一件不太轻松的工作。IP地址只是一个符号,IP并不能作为被告出庭,更不懂得答辩。找不到“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诉讼法院仍然不能立案。

  其实,仔细研读“意见”制定者的解释就会发现,所谓“可以IP地址作为被告”,其实只是针对预立案程序而言。“意见”主要起草人、江西高院法官王慧军对媒体有这样一段说明:设置以网络的IP地址或网络名称作为被告的预立案程序,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被告身份的相关信息,可以查实被告真实身份信息的正式立案审理,无法查明的则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所谓“可以IP地址作为被告”,实则是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其调查权,来查明IP地址背后的人。因为对于原告来说,他们并不具备特别调查权,多数公众也都没有技术手段来进行网络追踪。“以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实则是将对调查核实“被告人具体身份”的权力转移给了法院。如果法院介入后,仍然无法查清的,还是不会受理。只要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诉讼就失去了意义——且不说庭审过程中,“被告”无法进行辩护,就算原告赢得了官司,也没有责任人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网络空间的净化需要司法的参与,更需要每一位网民的自律。无论是对于权利救济,还是对于生态恢复,司法永远是最后一道防线。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可作为“被告”,只是可作为“被告”提请法院介入调查,并非法院就可以传召一个“IP地址”出庭受审。可以说,江西高院的“意见”极具实验价值,网络侵权立法的未来走向,可能就蕴藏在“意见”的具体施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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