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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旁听变“陪审”无益公正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4-15 11:49)     点击:155
4月14日的《扬子晚报》报道称,在西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一案时,现场500名旁听人员,每人都收到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只有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一名法官称判决将“参考调查问卷结果”,受害者代理律师从媒体上得知这一情况后,已向西安中院提出了坚决反对的意见。

  据介绍,向旁听公民征求量刑意见,西安中院以前就这样做过,只不过这次是发放调查问卷数量最多的一次。让旁听人员的意见影响法院判决,不管程度有多大,都将意味着旁听已实质上变为“陪审”。在笔者看来,“问卷调查作为量刑参考”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法院随意增加量刑“影响因子”,不仅涉嫌违法,而且无益于司法公正。

  法院的审判程序是法定的、强制遵循的,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法官既不能增加法定程序,也不能缩减法定程序,否则最终的定罪量刑结果就可能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失去了统一标准,也就没有了公正可言。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没有任何一个条款规定法院可以将旁听人员的问卷调查结果作为量刑参考,西安中院将“问卷调查作为量刑参考”涉嫌擅自增加司法程序和量刑因子,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或许有人认为这是广泛听取和尊重民意,扩大司法民主的具体表现。这种说法给西安中院的做法戴了个“红帽子”,似乎可以一“红”遮百丑,但它实质上是有悖司法独立和中立要求的,同时也违背了司法群众路线的基本规律。中国司法要走的群众路线,决不是简单的“群众审判”,更不是直接由“群众判案”,让部分群众的想法和看法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而必须在保持司法独立和中立、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通过法定程序将民意纳入到司法审判之中。比如,当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实现司法民主,坚持群众路线的最好途径。而这一制度不仅要有基本的法律依据,而且选任人民陪审员的过程也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并且经过权力机关的任命程序。而西安中院进行的问卷调查,其调查对象的选取却没有任何的法定标准和程序,一切都是随机的、盲目的和偶然的,这不是法治意义上的司法民主形式。

  具体到药家鑫案,其旁听人员的构成及比例,更是存在较大的问题。《扬子晚报》的报道中称,药家鑫案在庭审时虽有500人参加旁听,但其中400人都是大学生这一特定的群体,而受害者是农民,农民群体参加旁听的人很少。此外,400名大学生中,参与问卷调查的有药家鑫所在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且该校学生的人数比其他学校的多。如此结构的旁听人员形成的问卷调查结果,无论如何都缺乏公正性和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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