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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网
20190550
王迎春
面对个人信息被“泛”买卖、滥用的情况,我们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吗? 根据具体情况,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大民给出了一个简单易行的方法,即如果公民个人知道自己的信息被贩卖了,并且能够很明确地找到贩卖其个人信息的对象,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向泄露了自己个人信息的公司相应的监管部门或者单位进行举报投诉;同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买卖个人信息已经涉嫌犯罪,应该由司法机关处理。 目前,对于掌握有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的监督,只能靠行业自律和道德约束,但是由于缺乏刚性的监督机制和制裁措施,这种方式在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上是很不足的。这就导致了一些商业机构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置个人单方承诺及自律性规范于不顾,甚至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滥用个人信息。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一方面,从个人信息的被泄露到真正产生不良后果有一个时间周期;另一方面,个人信息的泄露有时候并不一定会造成恶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追责的难度和准确度。 “我觉得在行业规范方面必须要加强监管,比如,只要有证据证明我的个人信息是某公司泄露的,那么行业监管部门就要对它进行处罚或者罚款,这样才有一种约束,现在的问题是在立法层面上还不够完善,不够细化。” 比如,什么是个人信息?泄露哪些构成违法?谁来保护个人信息?是否应该像英美一样设立专门的信息资源主管部门?信息一旦被泄露,该找哪个部门投诉?向谁追究责任? 杨大民认为,如果要立法,势必要考虑到这些内容,并且还要考虑到个人信息的正常收集,对收集主体、收集范围、收集程序、部门或组织告知义务、个人信息的储存与使用、更改程序、共享程序、行业自律机制;损害赔偿、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要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才能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保存和利用行为,并区分正常使用和滥用。在保护好个人信息的同时也防止“滥权利”。现在因为立法层面的缺失,这一切还只是纸上谈兵,无法操作。 对此,杨大民提出了一个构想——为这些企业建立信誉记录、客户信息泄密排行榜以及黑名单,就像银行对信用卡客户的信用记录,还款如有拖延,银行就会将其作为不良记录记在档案中,作为对以后借贷的参考。“那我们为什么不能给这些企业建立一个信誉记录对它进行评分呢?泄露了客户信息的,尤其是严重泄露的,我们就让他上黑名单。这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做的事情。” 另一方面,杨大民还从《合同法》角度给出了一个点子:“消费者和这些企业是一种合同关系,我买房子、存款、用手机号……导致了公司掌握有我的信息,这些公司是要负有保密义务的,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买卖了,就可以算是违约,或者说是违反了诚信原则,那么就可以提起诉讼。”但这样做的前提是:在合同中有一个约定条款,以房屋买卖为例,在签订买房合同时,事先加入一个保密条款,客户获得公司的一些信息,公司获得客户的个人信息,双方均具有保密义务,在这种前提下,公司泄露、买卖了客户的个人信息,客户自然可以起诉。 说到这里时,杨大民忍不住笑说:“不过要是真的这么签合同,人家可能会觉得你这人忒矫情了。”所以最好是消费者联名向消费者协会提出,要求在这些行业中的服务条款加入个人信息保密条款,因为这些合同条款都是格式合同,将保密条款作为一个必备条款后,也形成一个格式合同。那么以后涉及个人信息的合同,都必须有这个保密条款,这样也方便追责。“大家都矫情,那就成为行规了嘛!”但杨大民同时也表示,这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要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要把落点放在立法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