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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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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民让谁感到恐惧或厌恶?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3-01 03:31)     点击:152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正式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与国务院《信访条例》相比,深圳条例草案列出了更具体多样的禁止条目,包括使用令人恐惧或者厌恶的服装、道具,以实施暴力、自残、或者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相威胁,以反映意见和请求维护合法权益为由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共财物,阻挠、干扰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

  以任何借口实施暴力、扰乱公共秩序、干扰各类单位工作、损坏设施或财物,都属违法行为,是毫无疑义的,当事者需要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受到法律制裁并依照法律规定赔偿公私损失。但对违法者进行制裁并判定其赔偿,需要依据法律区分等级、界定标准,而不能无限扩大制裁范围。

  也就是说,即便少部分信访人涉及这几类违法行为,只应为其具体违法事实承担对应违法成本,有关方面无权因此否定其信访诉求本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拒绝接纳办理。比方说,公务员出差报销,住宿费和车船费如果超标,超标部分不得报销,需要自行承担,但没有哪个单位规定一旦出现超额票据,就拒绝报销此项目,甚至指报销人为奢靡无度、有意贪污的坏蛋吧?

  更令人不安的是,条例草案还以极度模糊不清的叙述,将所谓“使用令人恐惧或者厌恶的服装、道具”的信访纳入禁止范畴。令人恐惧或厌恶?这里的“人”指的是谁?市民,还是负责接访、截访的公务员?如何判定“恐惧和厌恶”?要不要专门买一台测谎仪放在信访中心,专司测量自称对信访者服装等感到恐惧和厌恶的表态是否真实?如果信访现场有多个市民、公务员反应不同,有的恐惧,有的只感到厌恶,还有人心理素质好,是否还要组织无记名投票?

  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如果没被逼到走投无路的境地,不会放弃循规蹈矩式的努力。一般来说,造成信访、引发重复和越级上访,并催发信访人不再“温良恭俭让”、采用夸张行为(如跳楼秀、横幅、穿着书写冤屈的服装等)来呼唤媒体和市民声援等行为的,几乎都与某些官员对法律、政策及其公正性的漠视,以及欠缺效率、透明的部分信访制度和执行有关。

  一个信访条例,不致力于削减和免除权力造成的恐惧厌恶,而要求信访人的穿着和行动必须符合赏心悦目原则,否则就要做出“艰难的决定”,将信访诉求从信访平台上“卸载”。这显然是本末倒置,如此一来,如何让包括信访人在内的市民生活得舒心、安心、放心,对未来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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