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住宅使用超70年后一般不存在收回问题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1-20 02:37) 点击:258 |
上海近日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的“无偿收回”及“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规定,又再“刺激”起人们对土地使用权70年大限的议论。按照《物权法》149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上海新规是否与《物权法》相悖?自动是否等于无偿?70年大限如何计算?羊城晚报记者专访了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奋飞律师、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