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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要求“常回家看看” 律师:入法易实施难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1-07 11:44)     点击:340

 
立法要求“常回家看看”父母子女律师各有看法

  近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民政部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据相关消息,老年法此次修订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对此,有人认为这是对老年人生活特别是心理的又一保障;然而,有人却表示“情”的层面仅体现在道德上,还不应上升到“法”。不论草案结局如何,我们的父母是否急需这份精神慰藉;身处异地的儿女,到底在忙些啥,他们给予了父母什么。

父母说:儿子就住在主城 三个月不见一次面

  昨日(1月6日)下午,在渝中区一养老院大厅内,几位老人坐在电视机前一边看电视一边聊天。老家在合川的刘大爷育有一儿一女。早些年,女儿在深圳打工,随后回到重庆。儿子一直在重庆主城工作。“以前跟儿子一起住,现在孙子长大了,家里住不下就到这里来了。”刘大爷告知,来主城跟儿子一起生活了多年,三个月前才到这家养老院。只是,这三个月,身处同城的儿子一直没来看过刘大爷。

  “他很忙,工作(要担当的)责任大,一般只有星期天才有空。”刘大爷亲切地对记者说,连续忙完一星期后,周末一般都要抓紧时间休息下,看不看自己已显得不重要。更重要的是,儿子有个健康的身体以及幸福的家庭。他说,儿子有时会给自己打电话。春节,儿子会过来接他回家。

  87岁的周大娘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也在观音桥上班,小儿子就在渝中区。只要两儿子过得好,周大娘说不出来有多高兴。养老院里,在场的几位老人都认为,只要孩子好一切都不重要了,更不会为此闹上公堂。只是,记者看到,说到自己孩子时,老人们的脸上、眼里仍有一丝不易察觉的黯然。这种黯然,让看到的人心里,隐隐作痛。

儿女说:想回河南农村看看 时间、经济都不允许

  今年27岁的张先生老家在河南,自从念大学那天起,他就长住在重庆。从万州某大学毕业后,张先生进入主城工作。“大学一年回家两次。”他说道,随着自己工作后,一般两年一次。如今,他与一位达州女孩结为夫妻,婚后都选择在达州过年。

  张先生还有两个兄妹,最近一两年只身打拼的他一直负担着妹妹的大学学费。“我家是农村的,把弟妹抚养好了,就是给父母减压。”他说道,或许是家里孩子多,父母没有很明显地表现出想自己。有时,父母会给他打电话。电话里,张先生会问问家里的情况,父母也问问孩子们的情况,很简单的闲聊,几分钟至十几分钟内即可完成。

  事实上,为人子的张先生很想回家看看,不论是那片自己成长的热土,还是父母已挂满皱纹的脸庞。但想到回家一次花费就几百上千元,假期又总有其它事,他只好将行程一次次往后推。

新闻延伸》》

“常回家看看”入法易实施难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案中,写入“常回家看看”一条,此类案件会面临哪些棘手的问题?带着种种问题,记者采访了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孔祥彬律师。

  Q:原来的“情”现在转变为“法”,父母是否会真的因为孩子不“常回家看看”而把孩子告上法庭?

  孔律师:我想在今后的办案实践中,父母因为孩子不“常回家看看”而真的把孩子告上法庭的案例也不会大量地出现。

  从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我认为,不应该将“常回家看看”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而进入法律范畴。众所周知,百善孝为先,我国传统观念一直将孝敬老人、照顾老人作为道德评价的标准。如果上升为法律,进行强制保障,难免破坏这种原本和谐的社会关系,而走向了对立面,不适合进入法律范畴予以调整。即使该“情”现在转变为“法”,相关法律一旦通过并施行,人们对该法律的认知,不会在短时间内完成。

  Q:如果“常回家看看”入法,法院肯定就要受理这类诉讼。你觉得,法院审理的难点在哪里?

  孔律师:我觉得,法院审理的难点在于面对这种特殊的亲子关系时,如何取证,对证据进行判断,确认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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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老人空巢超五成

  记者昨天从市老龄办获悉,我市老龄人口中空巢化程度已超过50%以上,其中农村空巢问题尤为严重,部分农村老人空巢化程度已高达70%。在温饱问题解决后,这些空巢老人最需要的是精神慰藉。

  目前我市共有老年人513万,其中空巢老人早在5年前就达到181万,近年空巢化程度已超过五成。据调查,有80%以上的老人盼望子女能回家一起共度春节,剩下的两成空巢老人已经确认孩子不能回家,对春节团圆已经不抱希望。

  市老龄委有关负责人说,随着社会负担及保障压力的加大,老年人的生活正逐步出现“七多七少”现象:经济供养依靠子女多,获得社会保障少;带病多,完全自理少;日常照料依靠子女多,社会提供帮助少;闲暇时间多,精神文化少;文盲半文盲多,受教育年限少;丧偶多,身边子女少;女性多,男性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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