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中存在的法律缺陷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6 15:18) 点击:403 |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中存在的法律缺陷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中的法律缺陷: 第一,营业转让时的债务承担主体缺乏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转让营业财产,实际上是退出市场,而在市场退出机制上,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缺乏严格规定。有人根据《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即“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认为不仅在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营业转让时,投资人也应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但这毕竟是学理上的理解,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上缺乏说服力。而且,在清偿营业转让前债务的方式上,是由债权人直接向转让人求偿还是由债权人先向企业求偿,再由受让人向转让人迫偿。因缺乏法律规定也存在观点分歧。这些法律缺陷为转让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留下了可乘之机,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受到投资人的绝对控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债权人、受让人无从知晓企业的债权债务状况,因而也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第二,营业转让的程序不严格。投资人转让营业财产实际上是退出市场竞争,本应像其他市场参与者一样,在转让前对企业的债务有个了结,对企业的债权人有个交待,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规定一个防范程序来化解受让人和债权人的风险。虽然法律规定营业转让时要经过投资人变更登记,要求提交转让协议等书面材料,然而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协议只是他们之间的内部协议,债权人并不知道,该协议只能作为证明企业转让的民事事实,不能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证据。要想转让协议队债权人发生效力,就必须通过通知公告的方式对外公示,并对债权债务承担作出合理安排,让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而独资企业法就是因为缺少这样一个制约程序,才使得受让人不能确定自己承受的权利义务范围究竟有多大,即使签订了转让协议,终因无法对抗债权人,而不能避免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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