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中存在的风险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6 15:17) 点击:306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中存在的风险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是指投资者将个人独资企业整体出让给第三人经营的行为。营业转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交易,在营业转让中不仅包括单纯的资产出售,还涉及到商号等无形资产以及对外的债权债务问题。正因如此,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问题应该做出科学的研究,这关系到营业转让人本人和受让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的重大利益,但目前,我国既没有制定商法典也没有制定商事通则,因此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笔者试做出如下两方面的探究。 一般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人(原投资人)向受让人(新投资人)转让其营业财产时,双方会在转让协议中约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人负责”,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然后履行财产、客户关系和转让价金等交付手续。但是,在转让后,当债权人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到期债务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往往会发生推委和争执。受让人认为,企业的债务系转让前的债务。应当由转让人负责清偿;而转让人认为,营业已经转让给受让人。投资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受让人承担清偿责任。这样,债权人不得不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来回奔波讨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在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企业债务承担上发生意见分歧。一种观点坚持“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因此-应当由转让人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另一种观点则坚持“非法人团体资格”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因此,应当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受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法院往往以“非法人团体资格”说为依据进行判决。这样,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但是受让人的利益却陷入风险之中,他不得不在向债权人清偿后,另向转让人追偿,如果在转让人隐匿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很可能得不到有效补偿。这样,原本由转让人承担的债务却由受让人承担,这不仅对受让人不公平,还会引起人们对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担忧,进而阻碍健康安全的交易秩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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