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中雇员侵占行为的分歧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6 15:15) 点击:336 |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中雇员侵占行为的分歧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个人独资企业雇员侵占行为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将其财物交由雇员看管或委托雇员买售商品、代收货款、看管、运输货物等,属于委托雇员代为保管财物,雇员利用工作之便,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应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个人独资企业雇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工作中非法占有本企业财物且数额较大的,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上述两种意见看似区别不大,结果却迥然不同,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不但量刑幅度差异悬殊,且二者的诉讼程序也迥异,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需要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法院告诉才处理,而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究竟何种罪名更符合上述行为的本质属性从而确保定罪量刑也更为准确?笔者认为,对这一行为的认定,这不仅关乎行为人的实体利益与人权保障,也关系到司法资源的实际效用与法治社会的程序正义理念,因此很有必要对上述行为作出一个合理定性,以使司法实践有可操作的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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