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杨祝荣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佛山劳动律师在哪些情形下,应停止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20 13:30)    点击:223

在哪些情形下,应停止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广东佛山鑫霆法律事务中心,金牌状王劳动律师团队汇集了众多劳动法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客户提供公司法律顾问、劳动纠纷,工伤索赔等全方位综合劳动法律服务。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团队电话:15014637676(阳律师)联系地址:佛山市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2119,公交站:百花广场站 祖庙路站 祖庙站 地铁:百花广场站A出口


<script>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杨祝荣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文书代理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杨祝荣律师,杨祝荣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杨祝荣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01463767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杨祝荣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佛山律师 | 佛山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杨祝荣律师主页,您是第457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