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劳动律师在哪些情形下,应停止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20 13:30) 点击:223 |
在哪些情形下,应停止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广东佛山鑫霆法律事务中心,金牌状王劳动律师团队汇集了众多劳动法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客户提供公司法律顾问、劳动纠纷,工伤索赔等全方位综合劳动法律服务。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团队电话:15014637676(阳律师)联系地址:佛山市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公交站:百花广场站 祖庙路站 祖庙站 地铁:百花广场站A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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