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集团,不同一法人单位之间的工作调动是否要变更劳动合同?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14 15:10) 点击:215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同一集团,不同一法人单位之间的工作调动涉及用人单位的改变,原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与新用人单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该明确: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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