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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工伤律师专业解答,医疗期应怎样在相应的周期内累计计算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3-11 11:17)    点击:270

⑴、根据伤病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三条和《实施办法》第六条一款的规定,确定其可享受的医疗期限;

⑵、根据不同的医疗期限,按《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和《实施办法》第六条二款的规定确定累计的周期;

⑶、周期可以是当年度,也可以是跨年度累计计算。

如:可享受六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则按十二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如果该职工从1996年10月18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其医疗期应在1996年10月18日至1997年10月18日的累计周期内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时间满六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但如果该职工在规定的十二个月内病休时间只有五个月而不足规定六个月的,第一次累计周期满后又病休的,医疗期从下个周期的第一天起重新开始累计;

⑷、伤病职工病休时间的累计办法是:半休的,两个半日作病休一日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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