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杨丽律师专长:房产/婚姻、债权债务/合同、工程款/材料款/劳务费、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起草、审查、谈判、调解、诉讼等)。

杨丽律师: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以高素质专业水平为您服务!

●为使您的咨询得到及时准确的解答,请咨询的朋友首先选择电话咨询:13718150390杨丽律师

     杨丽律师在长期的工作中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杨丽律师分析案情准确到位,帮助当事人策划诉讼案件,找到最经济有效的解决办法,同时如实告知诉讼风险。使当事人能够通过杨丽律师的讲解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以及处理案件可能达到的结果,从而使当事人做到明明白白打官司。杨丽律师任职:杨丽律师担任焦点房地产网社区法律顾问团特邀律师;北京律师服务网首席律师/阿里巴巴网法律社区律师;法律快车网、华律网、找法网特约推荐律师;担任北京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职业学院、北京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主要成功案例:代理公民个人参加:1、民事案件:张某房屋所有权纠纷案(办理房产证)、王某某析产继承案、赵某某土地承包纠纷案、孙某某房屋所有权纠纷(腾房)案、马某财产律师见证、李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郭某离婚案、王某某债权债务(欠款)纠纷案、李某某劳动纠纷案等近三百余起。代理公司企业参加:诉江苏省江建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案、诉北京市朝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诉北京住总集团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诉汉马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诉北京易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诉天津津港空调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案、首钢京顺轧辊厂劳动纠纷案、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协助执行案、诉船舶重工大厦买卖合同纠纷案、诉北京市西比利亚皮货集团担保合同纠纷案、诉北京市源禾林林木种子有限公司园林工程合同纠纷反诉案、北京市崇文城建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诉案等,同时担任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施工单位法律顾问,对企业的诉讼与非诉调解均有一定经验。

律师介绍:杨丽,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研究生,现执业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长期从事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先后担任公司办公室文秘、策划部策划及主管、法务部主管,参与企业的管理与决策。在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企业管理及市场策划、运作经验,并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利益,取得了公司领导的信任与好评。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将近十多年的律师工作经验与委托人的法律事务相结合,在熟知法律的基础上,运用法律保护委托人利益、帮助委托人规避法律,尽全力为委托人服务。

律师:杨丽

手机:13718150390

邮箱:yangli2301@163.com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离婚后还能就财产问题起诉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2 15:37)    点击:323

离婚后还能就财产问题起诉吗?

  如果是判决离婚的,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就财产分割问题起诉的。但是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双方可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但是该请求只有在另一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才会被法院支持。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杨丽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杨丽律师,杨丽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杨丽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1815039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杨丽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杨丽律师主页,您是第5625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