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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律师专长:房产/婚姻、债权债务/合同、工程款/材料款/劳务费、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起草、审查、谈判、调解、诉讼等)。

杨丽律师: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以高素质专业水平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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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丽律师在长期的工作中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杨丽律师分析案情准确到位,帮助当事人策划诉讼案件,找到最经济有效的解决办法,同时如实告知诉讼风险。使当事人能够通过杨丽律师的讲解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以及处理案件可能达到的结果,从而使当事人做到明明白白打官司。杨丽律师任职:杨丽律师担任焦点房地产网社区法律顾问团特邀律师;北京律师服务网首席律师/阿里巴巴网法律社区律师;法律快车网、华律网、找法网特约推荐律师;担任北京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职业学院、北京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崇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主要成功案例:代理公民个人参加:1、民事案件:张某房屋所有权纠纷案(办理房产证)、王某某析产继承案、赵某某土地承包纠纷案、孙某某房屋所有权纠纷(腾房)案、马某财产律师见证、李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郭某离婚案、王某某债权债务(欠款)纠纷案、李某某劳动纠纷案等近三百余起。代理公司企业参加:诉江苏省江建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案、诉北京市朝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诉北京住总集团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诉汉马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诉北京易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诉天津津港空调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案、首钢京顺轧辊厂劳动纠纷案、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协助执行案、诉船舶重工大厦买卖合同纠纷案、诉北京市西比利亚皮货集团担保合同纠纷案、诉北京市源禾林林木种子有限公司园林工程合同纠纷反诉案、北京市崇文城建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诉案等,同时担任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施工单位法律顾问,对企业的诉讼与非诉调解均有一定经验。

律师介绍:杨丽,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研究生,现执业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长期从事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先后担任公司办公室文秘、策划部策划及主管、法务部主管,参与企业的管理与决策。在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企业管理及市场策划、运作经验,并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利益,取得了公司领导的信任与好评。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将近十多年的律师工作经验与委托人的法律事务相结合,在熟知法律的基础上,运用法律保护委托人利益、帮助委托人规避法律,尽全力为委托人服务。

律师:杨丽

手机:13718150390

邮箱:yangli23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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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该怎样诉讼?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1 16:20)    点击:249

  

  一、追究开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开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二是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二、追究出资方的责任

  企业开办时出资方一般有开办单位、股东、合伙人等。如果出资者已足额投入,则以企业资产承担债务,不另外追究投资者责任(合伙人除外)。如果出资者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应在出资差额范围内追究其偿债责任。

  三、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企业债务如果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担保法》施行前的担保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施行以后发生的担保为适用《担保法》。

  四、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1、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2、发生诉讼时,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企业负有责任的,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也应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在接收的企业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的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

  五、追究验资部门的责任

  企业注册登记时,其注册资金都要经过检验审核,如果验资部门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出具错误的验资报告,给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金融机构根据行政机关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为该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公司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不承担退出验资手续费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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