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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赔偿考虑因素及证据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5 09:52)    点击:176

  离婚过错赔偿考虑因素及证据

  离婚过错行为类型

  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

  重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离婚过错方赔偿考虑因素

  离婚过错方赔偿包括两部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金额目前司法界尚无定论,但可以参考以下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2、无过错方所受到的现实损害;

  3、过错方与无过错方的财力与未来的生活需要;

  4、夫妻双方年龄及安康状况;

  5、夫妻双方适用于后代受教育或须用于子女教育的时间和费用;

  6、夫妻双方的谋生能力等

  离婚过错方的证据收集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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