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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醉酒朋友家坠亡判无责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1-08 11:32)    点击:407

  

  19岁的小玲酒后在朋友家意外坠楼身亡,小玲的父母为女儿打官司讨说法。

  2月10日,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经过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尘埃落定。法院认定死者小玲的朋友小琴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小琴应给予死者父母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以后朋友喝醉了,到底该不该管?”小琴对记者说,“我很纠结,就像老太太摔倒,好心路人该不该扶一样,我的好心换来两场官司,还赔了1万元。”

  案情

  2012年10月22日中午,小玲参加朋友婚礼时,与好友小琴、小军相遇。婚宴结束后,小玲随小琴、小军前往昌吉参加小琴男友的生日宴。一连喝了两场酒,小玲、小军都喝多了。小琴见状,与男友一起将小玲、小军带回男友家中休息。1小时后,小军独自离开。不一会儿,小琴听见卧室有响声、随后她又听见楼下邻居大喊:“有人从楼上摔下来了”。小琴赶紧打开卧室门,看见卧室窗户大开,小玲不见了。她和男友跑下楼一看,小玲趴在地上一动不动。当120赶到时,小玲已不治身亡。

  昌吉警方经调查后出具了小玲非正常死亡的调查结果,根据尸检情况,死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死亡原因系酒后不能自控坠楼。

  裁判

  小玲父母接到噩耗,赶到昌吉料理女儿后事。伤痛过后,小玲父母认为,女儿喝醉酒起因是朋友聚会,一同喝酒的小琴、小军未尽到照顾义务,才造成女儿坠楼身亡,应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7月,小玲父母向小琴的居住地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经法庭调查得知,小玲虽喝酒较多,但休息期间能够行动、与人交谈,并非达到深醉的状态,她应当能够辨别危险,其坠楼是自身的行为所致。

  法院一审判决,出于公平原则,小琴和小军给死者父母1万元精神赔偿金。死者父母不服提起上诉。2月10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释法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某认为,首先要考虑小琴对死者小玲的人身安全保障有没有法定义务。此案中,小琴出于友情,对醉酒的小玲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及帮扶义务,这都不属于法定义务。

  赵某说,义务通常有3种含义:一是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二是道德上应尽的义务;三是无偿的义举。作为朋友,小琴已经尽到后两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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