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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金-代理词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06-05 18:39)    点击:883

   

 

    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武汉福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原告肖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认真了解了案件事实,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时效,不符合法律规定。

1、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12127以江劳人仲裁字(2012)第0311号仲裁裁决书对此项请求予以驳回。本人代理人认为,仲裁裁决是适当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签订局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而不是基于申请人的劳动产生的,是单位违法的惩罚,这与工资是有严格区别的,因此不属于劳动报酬。自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不适用本项请求。因此,本案双倍工资的请求要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应为一年。

显然,本案中原告是知道自己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应当是2010120日至20101219日。与之相应,此项请求的仲裁申请时效期间应为2011120日至20111219日。而原告申请此项仲裁是在2012827日,期间原告也从未向被告要求过双倍工资,因此,原告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2申请人多申请一个月的双倍工资也不应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该《条例》明确了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

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500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很显然,原告至少应该先就本项请求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后,再向法院起诉。 

  三、诉讼费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本次诉讼是因原告而起,又因其请求并不合法而止,故诉讼费用应由其本人承担。

综上,本代理人希望法庭依法判决。

 

               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厚宏

                 2014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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