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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王思雄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开庭成功-201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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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外来户”企业拆迁如何维权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2-03 20:21)    点击:1045

---武汉杨先生农村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纠纷案维权成功

 /扬博

 

案情简介:

杨先生系武汉市黄陂区人,10余年前受有关部门招商引资政策感召,在武汉市洪山区北关村租赁一场地,兴办了一家“海绵厂”(建筑面积近一万平方米)。创业之初企业惨淡经营,但是在杨先生刻苦钻研生产经营技术及精心努力下,企业效益越来越好。然而好景不长,2012年初,当地政府开始对杨先生企业所在农村进行征地拆迁,设立拆迁办公室进驻该村,拆迁事宜逐户进行。面对拆迁人给出的750/平方米的补偿条件,杨先生难以接受。形势越来越被动,在周围企业迫于政府压力纷纷签协议走人,厂房被拆的情况下,当地村委也一遍一遍的下“搬迁令”,让杨先生感觉当地政府及村委会纯粹是在“欺负外来户”。为了讨一个说法,杨先生及时聘请北京拆迁专业律师杨波介入维权。

案情分析:

杨波律师介入本案后经过分析认为:杨先生的企业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相关部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公益性建设除外)要在此地块上进行任何项目建设均需先将该地块征收为国有之后才能进行。然后项目单位才能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将拟建的项目申请立项审批、核准,直至办理了规划手续后才能进行项目的拆迁及施工建设。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调查清楚拆迁人是否具备合法、齐全的拆迁手续,确定好了所谓的拆迁人到底“应该不应该拆”的问题后,再做进一步的维权策划。

维权经略:

强拆迫在眉睫,面对拆迁办及村委会狂轰滥炸式的动员步骤,我维权律师告诫委托人一定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我国目前正处于向法治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期,法律武器运用得当将取得法治效果与经济利益的双赢。

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也必须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后才能进行。2011090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20110325日,中纪委发出紧急通知:“将重点查处“株连”式强拆和非法逼迁查处非法逼迁、行政强拆等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掌握了如此众多的对被拆迁人有利的法律武器,我维权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提起了若干法律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拆迁维权法律程序中主要的调查手段。根据案情分析,我维权律师立即对案件展开了调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律师掌握到拆迁人虽然有该村的一个征地批准文件,但是早已过期,并且也不明确该征地批文的具体征收范围;同时我律师也调查到涉案地块没有取得立项及规划许可的法律文件。行政复议是拆迁维权法律程序中的主要程序。我维权律师针对涉案征地批文及时指导委托人向湖北省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通过复议机关向委托人下发的《行政复议补正通知》,我维权律师从另外一个角度了解到涉案地块不在该征地批文范围之内。

维权效果初显,但是也就在此时委托人的企业开始遭到了无故断电,企业被迫停产,若不及时供电,企业将损失惨重。针对紧急情况,杨波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向有关部门发出了《查处申请书》,针对拆迁人采取断电,以达到非法逼迁的行为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在我维权律师指导下,委托人接连发出的两份查处申请书如同及时雨,委托人的企业很快恢复了通电。

经过我维权律师近一年的介入指导,非法强拆始终不能越雷池半步,201210月武汉传来佳音,委托人所在村的拆迁办已经撤出该村。委托人的企业恢复了往日的有序经营。

律师点评:

本拆迁征地维权案在我律师正确指导下,历时近一年历经九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六个行政复议;两个查处申请法律程序,最终以拆迁人退出拆迁圆满结束。本案的成功不仅在于为委托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更反映了法治社会转型过程中,被拆迁人只要能及时、充分、巧妙的运用好法律武器,理性维权,依法维权,法治权威将逐渐凸显。

 

    (作者:杨波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手机:1860105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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