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范围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6-28 13:44) 点击:133 |
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是有范围的,由哪一级法院审理某个刑事案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文规定,很多人想要将自己的案子转到别的法院审理是不可能的。下面就来讲解一下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实行的是四级两审制。 四级法院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几层人民法院,对应我们经常说的中央法院、省法院、市(地区、州)法院和县(区)法院。 一般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 基层法院审理优势:1、法院能更方便的了解案情;2、诉讼参与人出庭更方便,如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监护人、鉴定人等;3、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话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 严重刑事案件由中层法院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非常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在我国当事人不服判决的话,可以上诉到上一级法院,高级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的话,只能上诉到最高法院也就是中央法院,这是非常被动的。高级法院一般都不会审理一审案件,只审理不服中级法院判决上诉的二审案件。 最高法院不受理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就是最高级的法院了,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的话,是没办法上诉的,这和我国的二审终审制度不和。 在我国历史上,最高法院只受理过一起刑事案件,就是林彪、四人帮集团案。除此之外,最高法院没有受理过任何一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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