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三种抗辩权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06-14 06:05) 点击:516 |
(江苏无锡阳羡律师事务所 许一一)
抗辩权,就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力主张的权利。《合同法》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作了规定,为此作如下粗浅探析。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故又称不履行抗辩权。例如,买卖合同约定在某时同时交货和支付价款,如果卖方没有在这个时间交货,则买方有权拒绝卖方要求支付价款的要求,这样可以防止买方付了款而收不到货的不利于买方的后果。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 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两项债务互为对价给付。不符合这两方面的要件,均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如对违约金请求因不是双务合同,又如无偿借用合同中虽然是双务合同,但两项债务不互为对价给付。都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须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且债务均已至履行期。当事之间可以直接约定双方同时履行合同,或者不能确立谁先履行合同,对此当事人可以同时履行合同。如果合同依其性质或约定异时履行,或者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同时履行的两项债务没有至清偿期,则当事人均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须人在没有履行顺序的合同中,这与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中有履行顺序相区别。 4、须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没有对待给付。即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如对方已经履行或正在准备履行,则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可以是合同中的任何一方,而另两种抗辩权的主体只能是合同的一方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一)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义务,此时另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二)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在同时履行的时间只能部分履行部分,拒绝给付,俗话讲收多少货付多少钱,这属于相应给付。 二、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就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第一个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存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如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顺序;没有约定或又不能达成补充约定协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履行顺序的,按照法律规定。如无法确定的,可采用担保等方法确立谁先履行。 2、须是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包括应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和虽已履行但不符合约定两种先违约情况。未履行债务又包括不履行(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和延迟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亦称不完全履行,有两类:①债务人的给付有瑕疵的,如数量不足、品种不符、地点不对、方法不妥或未履行附随义务等,称瑕疵给付。②债务人给付不仅有瑕疵,而且给相对人造成的物质损害大于单纯的不给付。如把一头患者有传染病的奶牛卖给买方而未告知病况,致买方其他健康奶牛染病而亡。 3、须是先履行债务一方的履行期届至清偿期,这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届至清偿期是双方债务不同。 4、抗辩主体只能是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有:(一)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后履行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如卖方交付的是假冒商品,买方有权不付货款。(三)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仅仅部分履行,后履行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未履行的部分。对先履行债务方的违约行为,并非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提出后履行抗辩权,以下限制情形,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①应当先履行债务方的违约是因不可抗力所致时。合同法第117条对此作了规定,除非不可抗力发生在先履行债务方迟延履行后,否则后履行债务方不能行使抗辩权,但是可以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②先履行债务方的部分履行并不损害后履行方利益时。这属于后履行方在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时的范围受到限制,只能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而不能中止自己全部债务的履行。合同法第72条对此有规定。 三、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没有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又称先履行抗辩权。它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项保护合同履行的制度。 不安抗辩权作为先给付方特有的一种权利,其行使应当具有严格的条件: 1、须是有效的双务合同。合同应具备一是有效,二是双务。值得一提的是,不安抗辩权并非适用于一切双务合同中,它主要适用于买卖、借款、融资租赁、承揽、劳务等合同。 2、须存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 3、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是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方。这与后履行抗辩权的抗辩主体相反。 4、合同成立后,后履行的当事人因财产等状况显著恶化而难以履行义务。如某银行放贷前,因市场骤变,致借款企业的产品难以销售,可能会产生企业无力还贷的后果,此时银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放贷。抗辩方中止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避免自己扩大大损失,其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保护无过错方的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又可促使有过错方正确履行合同,并可最大限度地,杜绝利用合同欺骗行为的发生。不安抗辩权是基于一种对待给付存在危险而提出来的,并不是基于现实,若这种危险已经成为现实,则没有机会也没有必要再提出不安抗辩了。这与后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中的违约已成为事实相区别。至于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事实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前还是之后,或者先履行义务方知道此况是在合同订立之前还是之后,合同法没有作出限制规定。 5、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财产等状况显著恶化时未为履行义务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履行义务人提供了担保,当然担保应当是适当的或者做了对待给付,能够到时使先履行义务方的债权得以实现,则应及时解除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当恢复履行合同。否则,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再抗辩权。如果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能提供担保或不能证明自己的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以解脱财产不安全的危险。 以上三种抗辩权适用于各自不同的情况,有三种不同的主体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对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后履行抗辩权是对有先后履行顺序合同中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而不安抗辩权是对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三种抗辩权既有明显的区别,也有共同之处:(一)均发生在双务合同中。(二)内容均是对抗对方要求自己履行的权利。(三)行使的结果都使对方的请求权效力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四)都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包括不安抗辩中表现为提供适当担保或做了对待给付)。相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权随之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行使抗辩权会产生以下几种效果:一是中止履行。抗辩方有权顺延自己的履行期限,按顺延后的履行期限履行仍然属于适时履行。二是请求实际履行。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抗辩方一般希望合同能继续履行,以实现预期的合同利益。因此在提出抗辩时,可以同时享有履行的请求权,除非实际上已不可能履行。三是解除合同。当实际履行在经济上对抗辩方不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时,抗辩方可选择解除合同。四是请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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