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程序上析债权在遗产中的实现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6-14 05:30) 点击:778 |
从程序上析债权在遗产中的实现 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 许一一
[摘要]债权人对债务人死亡后行使如何行使债权,通常会要求继承人、受遗赠人从遗产中提前偿还债务。但在程序上如何使债权从遗产中得到实现,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分别对待。 [关键词]债权 遗产 实现
改革开放国策,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大发展,带来了公民个人财富的大扩展,遗产继承额度的大增长。经济的繁荣,使得人与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更为频繁和复杂。一个人死亡,很可能会遗留下生前所负的债务,继而发生继承关系,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一并转移给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而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保管人以及其他第三人侵犯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不论债权到期与否,都会依法要求继承人、受遗赠人从遗产中提前偿还遗产债务。为此,债权人把谁列为被诉的当事人,法律界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应视遗产继承、遗产分割进程而分别对待。 一、在遗产未被分割并没有形成继承诉讼时: 1、列全体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共同被告,包括代位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不再列第二顺序继承人为被告;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列第二顺序继承人为被告。 2、起诉后如发现还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申请法院追加其为共同被告。 3被告资格是根据其对遗产享有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来确定的,诉讼中如有多个被告,对其中放弃继承或放弃接受遗赠的,原告撤回对其诉讼请求,但是最后应当留有一个被告。如果所有被告均同时放弃继承或受遗赠时,则不撤回对他们的诉讼请求,在程序上他们仍然作为共同被告,以利法院继续审理,以实现遗产债权。 4、诉讼中如发现遗产已经被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第三人占有或保管,若第三人不愿交出遗产,应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5、继承人开始就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开始就放弃接受遗赠以至发生无人继承的情形,或者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由继承人推举的、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对遗产进行管理、登记造册,列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为被告。 二、在遗产未被分割已形成继承诉讼时: 1、进入继承诉讼后,债权人作为原告,以债权纠纷案由另行起诉全体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债权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与继承案件有利害关系,债权人应当立即申请法院中止审理继承案件,待债权纠纷案件结束后再恢复审理继承案件。也有人主张债权人直接参与到继承案件中,债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继承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等地位不变,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时一并处理遗产债务纠纷,这样便于当事人诉讼,减少讼累和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大大缩短审判期限,这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认为,债权人的诉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四部分“债权纠纷”,可能会是借款、买卖、劳务(雇佣)、保证、合伙等合同纠纷等引起,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二部分“继承纠纷”不是同一个案由,不属于同一类法律关系,不能案中审案,债权人不能直接参与到继承案件的诉讼之中,应当另行以债权纠纷起诉。 2、债权纠纷起诉时继承诉讼已结案的,债权人应当立即申请法院保全相应的遗产,阻止继承人、受遗赠人分割遗产的行为,列继承诉讼生效裁判书中所有实际享受遗产继承的人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以实现自己的遗产债权。 3、起诉后,如发现有其他债权人起诉继承人、受遗赠人类似的遗产债务纠纷案件,尤其是遗产明显不足以偿还所有遗产债务时,应当申请法院要求参与遗产债务的共同分配,阻止其他债权人先行从遗产中清偿债权,使自己在债权纠纷判决后,能得到同等比例的遗产偿债份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笔者认为同样适用于遗产继承案件,有多个遗产债权人是不同顺序的,前一顺序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在遗产已被分割时: 1、债权人把所有继承到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列为共同被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他们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被依法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或者被死者的亲友等人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列实际接收遗产的具体部门、组织、占有人为被告,要求其在所接受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3、对被继承人与扶养人(包括集体所有制组织)签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按受遗赠人对待。 4、确定继承人范围时,还应当考虑到胎儿、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特殊情况,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有人认为遗产债务还包括遗产管理费用、死亡宣告费用、公告费用等处理继承事务所发生的债务,但尽管这些债务可以从遗产中优先支付,也只不过是与遗产有关的债务,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遗产债务[1]。现在继承人往往以用于死者的丧葬费用普遍较多来对抗遗产债权人的请求,笔者认为除必要的丧葬费用外,其他所谓的丧葬费用不应当归于遗产债务。
许一一 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 联系手机:13901536611 参考文献 陶希晋总编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 财产继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6月出版,第5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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