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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终审一起劳动保险纠纷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23 15:37)    点击:414

  上海终审一起劳动保险纠纷案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地在沪打工的电焊工小范与单位欣务公司的劳动保险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身患尘肺的小范得以享受与本市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小范于2004年被确诊为电焊工尘肺病,并由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七级伤残。为此,他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医疗赔偿金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仲裁裁决后,小范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范的情况属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并已确诊患有职业病。上海市人民政府2004年8 月30日新修订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患职业病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即应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赔偿。因此,法院判决欣务公司以2004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33元为基数,支付小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4万余元。

  法规链接

  上海工伤、职业病赔偿不再有城乡差别

  2004年8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新修订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像小范这样患职业病并定为七级伤残的情况,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 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金额为以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计算12个月。如有后续治疗费用等其他损失,小范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另行主张。

  《办法》同时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只要用人单位为外来务工者缴纳了综合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应当由社保基金的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不缴纳综合保险的,则应自行向劳动者支付该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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