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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案件理赔核定时间30日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23 15:36)    点击:411

  保险纠纷案件理赔核定时间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有交费宽限期的,保险人对在宽限期间内发生的承保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有关免责条款做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由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及时”一般为三十日,确有困难的除外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了保险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一定程度上注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方面的利益。以往争议最多的未告知能否拒赔、理赔时间要多久终于有了明确的说法。

  不交费承担违约责任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约定有交费宽限期的,保险人对在宽限期间内发生的承保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因以上情形承担保险责任时,可以从保险赔款中扣除未交的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

  投保人在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未按照约定交纳全部或者部分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前,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人开始承担责任时至合同解除前期间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告知”不一定拒赔

  广州市民周小姐在购买意外医疗保险后摔伤,但是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她在填写保单时隐瞒了过去曾入院的记录。周小姐十分不解,以前她入院是治疗一种先天疾病,和摔伤毫不相干。

  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意见稿中规定: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投保人未告知的重大事项引起,可以认定该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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