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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中保险公司败多胜少的原因分析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23 15:33)    点击:476

  保险纠纷中保险公司败多胜少的原因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近年来不断增长,其中主要以人身保险合同为主。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6年以来审理的84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呈现出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保险公司败诉的比例较大。这种现象在各地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

  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数据来看,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共受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84件,其中2006年受理21件,2007年受理19 件,2008受理28件,2009年上半年受理16件。

  在这84起案件中,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有7件,占总数的8.3 %,而由投保人或受益人提起诉讼的则高达77 件,占总数的91.7%。调解撤诉27 起,判决57起,在判决的案件中,投保人或受益人胜诉39 起,保险公司胜诉18 起,保险公司的胜诉率仅为31.6 %。

  一、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起草制订者,在人们的心理中通常以“强者”身份出现,但是,为何在人身保险合同诉讼中的败诉率远远高于其胜诉率?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合同规定不明确或存在矛盾。这不仅是引发本案的原因,同时也是保险合同纠纷高发的症结所在,占总案件数的2/3左右。众所周知,保险合同的条款较多、内容复杂,医学术语、疾病名称等专有名词不易理解,这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通常特点。同时,一些保险合同在条款设置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同一问题的相关内容在一个合同中多处出现,且表达不一致,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其次,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制订者,其在掌握着主动权的同时,也要依据法律承担着相应的被动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法做出明确规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在当前我国的保险业经营市场还不够成熟的现状下,该规定则相当于给保险公司戴上了“紧箍咒”。法律一方面赋予你制订游戏规则的权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由你来为游戏规则的未尽事宜埋单。虽然从当前来看,对保险公司的确不利,但从长远来看,则能够使保险公司尽快得成长起来,当然,这代价稍显过大。

  最后,保险代理人的素质良莠不齐,也是造成保险公司在保险纠纷中败诉率过高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保险代理人的从业门槛较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及保险公司仅仅以保单业绩为标准的评价考核体系,致使代理人们形成了“无论是白猫黑猫,逮住老鼠就是好猫”的心理。一些代理人为追求高额提成,在利益驱动下丧失职业道德,在拉保单的过程中,夸大险种的优点,不讲或少讲缺点,从而使投保人对该险种产生错误的认识,诱导投保人签下合同,最终出现保险纠纷频发,保险公司全额埋单的现象。另一方面,从当前的投保方式来看,投保人大多是通过亲戚、朋友或其他熟人关系介绍而和保险代理人签下保单的,相当多得存在着代替投保人填写合同、代为签名的现象,再加上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管理的松散性和代理人流动性较强的特点,一旦出现纠纷,保险代理人碍于面子关系很可能“反水”后跳槽其他公司,造成保险公司败诉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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