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恶意处分共有房屋的法律效力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03 01:27) 点击:466 |
来源:南京律师网http://www.xy6969.cn/article.php?id=1712 文/谢瑛律师 【案情】 原告李某系被告张某的丈夫。双方于2000年2月登记结婚。2004年9月,李某与张某在本市购买了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屋作为两人共同生活的处所。购房时李某与丈夫商量将自己登记为该套房屋的产权人。然而,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摩擦,李某与公婆相处也有矛盾。对婚后生活感到极为失意的李某打算离婚,但是又担心花费了自己全部心血的150平方米的房屋因离婚而作为婚后共同财产被分割,从而使自己失去居所。不离婚,又于心不甘。李某为达到离婚后能够保住房屋的目的,在与宋某某串通后恶意低价将房子卖出,然后向丈夫提出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