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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珠海市益逞公司、吴永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再审裁决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11-14 21:23)    点击:207
(2021)粤民申63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益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昌业路70号33栋四楼1#。
法定代表人:李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群,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结娴,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永敏,女,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再审申请人珠海市益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永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4民终3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益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将第四项的停业经济损失这一预期利益损失即间接损失,错误认定为信赖利益损失即直接损失,将没有实际发生的预期损失认定为现实既得利益,存在基本事实的认定错误。1.盈利预期利益损失参照2019年承租期间的盈利数额的认定,证据不足。吴永敏没有提供收款专用的收款税收单据,更没有提供经审计的经营报告,其盈利数额的认定的证据没有查证属实,不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吴永敏从事的是教育培训行业,众所周知,因疫情,从2020年1月25日疫情开始,直到2020年5月至7月须申请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条件放开培训教育,上半年基本上是没有收入可言的,也就是说2019年与2020年是没有可比性的。2.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吴永敏是主张下半年的经济损失,而下半年是在合同解除之后,完全是在停业阶段,而且下半年的利益是没有发生的,故不存在利益损失。3.吴永敏在一审、二审中称因出租人隐瞒租赁物的使用功能,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恶意欺诈导致签订了租赁合同,只能认定合同无效,按照无效合同的赔偿损失的范围也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即直接损失,不包括预期利益损失即间接损失。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退一步说,若支持吴永敏的损失主张,也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规则进行裁量。本案未发生招生事实,经营也未发生,预期的经营损失也没有发生的,故解除租赁合同产生的损失赔偿范围,只能是现实既得利益,对于预期的经营损失不应是出租人赔偿的范围。二审法院以一个未经查证的上年度2019年金额直接推算出下一年度的下半年2020年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更没有考虑疫情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特殊影响的现实状况,也没有考虑到吴永敏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扩大损失的情形。吴永敏在2020年5月18日已另行找到场地并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吴永敏一直占用租赁场地,未办理场地退场移交手续。依照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占用场地未交租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缴交租金,并且益逞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吴永敏对解除合同也应承担其过错责任,而二审裁判时没有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再次,对于可得利益的举证责任是主张利益的吴永敏,但吴永敏对可得利益只是提供上年度由吴永敏自行制作经营记录,其证据不足。据此,益逞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吴永敏返还装修费人民币5687.50元、半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7023元。
吴永敏提交意见称,1、益逞公司以原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再审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1)就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问题。吴永敏补充提交了新的证据,包括2020年6月至8月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以及相关收款记录。(2)关于请求时间以及损失参考标准问题。吴永敏起诉所能请求的损失只能是合同解除后的可期待利益,而参考标准也只能是2019年的全年收入。原租赁合同的履行期尚余13个月,但是吴永敏仅向法院请求6个月的盈利损失。(3)关于装修费的问题。吴永敏的实际装修费用的支出基于合同履行期尚未届满,益逞公司理应按照未履行的实际期限的比例返还给吴永敏。2、本案适用法律正确,并未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益逞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否定或者推翻吴永敏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吴永敏已经履行了积极减损的义务,故原审判决并不存在违反法律适用原则的情况。3、益逞公司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益逞公司在再审中提交的所谓证据5《宣传资料》实际上是吴永敏在一审时提交的贝塔思教育在2019年的宣传单,举证目的是为了证明当时培训课程的价格,故益逞公司以此来证明吴永敏在2020年的实际状况,明显是错误。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益逞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事再审审查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对再审申请人益逞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关于益逞公司应否向吴永敏支付装修费损失的问题。益逞公司因被租赁物业的业主起诉,吴永敏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吴永敏对涉案租赁物的装修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损失。根据吴永敏提供的装修合同,支付装修费21000元的凭据,以及涉案租赁物约定租期为48个月,已经使用了35个月的事实,二审法院判决益逞公司应当赔偿吴永敏13个月的装修损失,合计5687.50元,并无不当。益逞公司申请再审请求驳回吴永敏请求返还装修费的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益逞公司应否赔偿吴永敏半年的经济损失的问题。吴永敏租赁涉案物业主要是从事教育培训,投入了经济成本,并进行了装修,因益逞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根据吴永敏在2019年全年的收入记录为398827元(包括每一笔收入的交易时间、交易类型、交易方式、金额、交易相对方及商户单号等);全部支出记录为244781元(包括教师姓名、课时数、金额、转账说明、转账时间、收款时间、转账单号、支付方式,房租等)。上述收入和支出数据,有相应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吴永敏在2019年的承租期间的盈利数额为154046元。涉案租赁合同自2020年4月30日解除,剩余租赁期间为13个月,吴永敏仅主张益逞公司承担2020年下半年的经济损失。二审法院判决益逞公司应当向吴永敏承担半年的经济损失77023元,并无不当。益逞公司申请再审请求驳回吴永敏请求赔偿半年的经济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益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珠海市益逞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小丽
审判员  郑丽容
审判员  晏 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吴钰兰
书记员  杨莹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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