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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 深圳互惠联盟公司、深圳市金福鸣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11-14 21:18)    点击:18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63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互惠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卫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向阳,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怡,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金福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驻深圳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卫丽。
再审申请人深圳互惠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福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鸣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2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互惠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存在超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判决和未依法调取证据的程序违法行为。1.金福鸣公司从未请求互惠公司赔偿两个月的空置期损失,其请求支付租金属于实际履行的给付之诉,而赔偿空置期损失属于违约的赔偿之诉,二者的请求解除完全不同。原审判决在金福鸣公司未提出请求其赔偿两个月的空置期损失的情形下,以“金福鸣公司请求互惠公司支付2019年1月7日后的租金、管理费等费用系对合同解除的时间理解有误,应为空置期损失”为由,超出金福鸣公司诉讼请求范围判决互惠公司赔偿金福鸣公司两个月的空置期损失,明显属于超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判决,审理程序违法。2.原审判决未调取相关证据属于程序违法。互惠公司了解到金福鸣公司于2019年1月、2月已就涉案房屋与其他房屋打通后重新装修,故互惠公司提出上诉的同时申请二审法院向物业管理公司和电力公司调取装修备案表、租赁合同、水费及电费单(如果金福鸣公司实际使用,如装修等便会产生水电费,否则便无水电费)等相关证据。鉴于上述证据待证事实与本案审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相关证据保管在物业管理公司和电力公司,互惠公司获得相关证据有法律上的障碍,本案符合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二、原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存在空置没有任何证据支持。1.原审判决认定租赁合同解除时间错误。租赁合同具体的解除时间应当以互惠公司搬离后通知的时间即2018年12月31日为准,金福鸣公司事实上在2019年1月3日已实际控制了租赁房屋,互惠公司于2019年1月7日仅是在合同解除后返还门禁和钥匙的行为,不能改变金福鸣公司在此前已实际接管并控制租赁房屋的行为,故不应当以2019年1月7日作为租赁合同实际解除的时间。2.本案不存在两个月的空置期的事实,更不存在互惠公司在合同终止后非法占用租赁房屋拒不返还的事实。3.空置期损失属于实际损失的赔偿范围,须证明有实际损失的发生。三、原审法院不仅将租赁押金视为违约金,判决不用租赁押金冲抵应付租金,而且判决互惠公司承担两个月的所谓空置期损失,明显让互惠公司承担了双重赔偿责任,极不公平。据此,互惠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事再审审查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对再审申请人互惠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关于互惠公司应否向金福鸣公司赔偿空置期的损失以及涉案租赁房屋是否存在空置期的问题。依据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第十八条的约定,(一)互惠公司拖欠租金达15天(半个月)以上;(二)互惠公司拖欠可能导致金福鸣公司损失的各项费用达10000元以上;(三)互惠公司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四)互惠公司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五)互惠公司违反本合同第十四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六)未经金福鸣公司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互惠公司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七)互惠公司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除追究互惠公司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金福鸣公司有权依据上述情形向互惠公司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金福鸣公司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本案中,互惠公司未与金福鸣公司协商一致即搬离涉案租赁房屋,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提前解除,且拖欠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的租金及相应的费用超过15天,违反了第十八条部分条款的约定。金福鸣公司起诉请求,互惠公司支付租金、管理费等费用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金福鸣公司虽未表述为空置期损失的请求,一、二审法院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对互惠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清晰表述为空置损失并未超出诉讼请求,亦未违反法律规定。至于互惠公司主张涉案租赁房屋不存在空置期的问题。金福鸣公司提交的其与案外人深圳金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房屋及水电押金收款收据均可证明涉案租赁房屋于2019年1月至3月期间存在空置期。互惠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金福鸣公司于2019年1月至3月期间将涉案房屋出租并获得租金收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一、二审法院判决互惠公司按租金标准赔偿金福鸣公司空置期损失120006元,并无不当。
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认定问题。一、二审法院根据互惠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的内容,互惠公司于2019年1月7日通知金福鸣公司将涉案房屋的门禁钥匙放在房屋门口,以其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且上述事实反映互惠公司欠租金已超过15天。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涉案租赁合同于2019年1月7日实际解除,并无不当。互惠公司请求确认涉案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并于2018年12月31日将涉案房屋移交给金福鸣公司,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互惠公司申请再审时提出对金福鸣公司2019年1月至3月期间存在装修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的问题。一、二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合法性的情况,认定互惠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法定情形,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互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互惠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小丽
审判员  郑丽容
审判员  晏 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钰兰
书记员  杨莹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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