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亲子鉴定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问题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11-12 18:11) 点击:219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答疑(一)——亲子鉴定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问题和精神出户 对网友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问题进行答疑。本网现将精选部分答疑整理为系列,供大家参考: 相关司法解释: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答疑开始) 群主:在本次司法解释实施之前,亲子鉴定是一个天堑,因为只要夫妻一方不同意,那么就不得强制进行亲子鉴定。但是本次司法解释是不是就和某些媒体和网友解释的那样,只要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就推定申请一方的主张成立呢?同时,该条司法解释是否有瑕疵,后续是否应当有其他制度作为补充措施,下面就由本群特邀的成都离婚网专业律师为大家答疑,请尽情提问。 (注:本文对部分网友提问进行了字句上的调整) 热心网友:听主持人的意思,难道这个司法解释不能理解为“只要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就推定申请一方的主张成立”么? 成都律师:其实这条法律已经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说明,不论夫妻一方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还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推定的前提一共有两个,一个是大家都看到了的“另一方拒绝鉴定”,但是很多人忽略了第二个前提,即提出请求的一方要“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热心网友:什么才是必要的证据呢? 成都律师:这应该是一个实践中的问题,属于法律赋予给法官的一种自由裁量权。至少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怎样的证据属于必要证据,但从概念上,我们可以理解为通过其他证据基本可以证明其亲子关系。 热心网友:那既然都可以基本证明了,还做什么亲子鉴定呢?不是毫无意义么? 成都律师:也不能这么说,毕竟亲子关系涉及到中国传统中最受关注的伦理及道德问题之一,法律绝对不能轻率了事。以前因为没有这样的规定,即时有充分的书面或其他证据,法官都不能轻易认定。但是现在法律赋予了法院这种情形的推定权力,可谓意义深远。 热心网友:为什么亲子鉴定是父母说了算,子女无权拒绝么? 成都律师:这个问题问得很好,在本次司法解释公布之日,本网律师就对该条规定进行了研究。我们认为,亲子鉴定是一项人身权利,存在于父母,也存在于子女,可以说,父母不应当是亲子鉴定的相对方,父母和子女才是其相对方。虽然亲子鉴定往往涉及到父母的离婚,但是绝对不能忽略子女的人身权利。因此,我们认为,该条司法解释有一定瑕疵,应当赋予子女拒绝或同意亲子鉴定的权利,而对于该项权利的行使年龄也应当作出规定。否则,就严重地侵犯剥夺了子女的人身权。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婚姻协议中“女方放弃工作专门照顾家庭,男方经济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属于夫妻双方自由协商对家庭事务的分工安排,其属于道德约束范畴,不属于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假如有一方不遵守,另一方也不能据此诉之法律裁决执行。而对于“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净身出户”的约定,其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属于夫妻双方自愿签订,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是可以参照约定来处理的,但分割财产不得违反法律的硬性规定和原则。 另外,“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定义不明确,建议夫妻双方尤其是女性在签订婚内协议的时候,需要对“净身出户”的具体含义和内容约定得详细、清楚,避免产生争议。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不支持净身出户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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