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被判玩忽职守罪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2-17 12:36) 点击:594 |
江苏某市国家税务局某分局税务工作人员凌某、薛某在对辖区新设立的公司没有核查是否设置会计账册的情况下,出具了建议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调查意见,并在未实地核查的情况下,出具了核查报告,并给予上述公司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开票权限,导致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查处,造成了国家财产流失。近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名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同时参考两被告人平时的一贯表现,免予刑事处罚。 经查,2011年4月,查某(已判刑)在无实际出资能力情况下,成立江苏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制造业和商业,验资完成后即抽离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 2011年5月,某环保公司以商业企业向国税分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该分局安排凌某、薛某负责实地查验。被告人凌某、薛某在没有核查是否设置会计账册的情况下,出具了建议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调查意见。同时,在未实地核查的情况下,于5月31日出具核查报告,认定某环保公司符合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6项实地核查内容。2011年7月15日,某环保公司向国税分局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同月18日被告人凌某、薛某在网上操作流程中审核同意,致使某环保公司通过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每月可领取25份十万元限额增值税发票,并后续获得月供140份发票增量审批。 2011年9月至11月间,李某(已判刑)从查某处接管后,以某环保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7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合计人民币5556796.72元。立案前,某环保公司缴纳税款人民币109324.61元,国税部门已追回税款合计人民币1301388.21元,相关企业缴纳罚款、滞纳金合计人民币1871271.17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的工作人员周某、潘某(均另案处理)在对新设立的某环保公司进行检查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检查职责,也负有一定责任。 被告人凌某、薛某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薛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税务监管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相关违法行为未被查处,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凌某、薛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凌某、薛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仅是两被告人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工商部门相关人员玩忽职守行为也是本案危害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鉴于上述案情及本案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同时参考两被告人平时的一贯表现,对其可以不判处刑罚。 据此,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