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盗窃行为被追究刑责无金额起点了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2-02-14 11:03) 点击:239 |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再受原来起点金额限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江苏情况来讲,原来是以1000元为盗窃入罪起点的,按该修正案,上述几种行为将不再受此限制。 此后,公交车上扒窃一次不足1000元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没得手也可追究刑责。 |